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4篇
  免费   0篇
管理学   1篇
劳动科学   3篇
丛书文集   7篇
综合类   11篇
社会学   2篇
  2020年   1篇
  2016年   2篇
  2015年   3篇
  2014年   2篇
  2013年   1篇
  2012年   2篇
  2011年   2篇
  2009年   1篇
  2007年   1篇
  2006年   1篇
  2005年   2篇
  2004年   1篇
  2001年   2篇
  1999年   1篇
  1994年   1篇
  1993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第11条第1款所规定的“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不是经济犯罪,而是不作为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或拒不说明其来源,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此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威信。从证据方面看,因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2.
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委托,利用工作的机会为他人购买商品或者代为处理特定事务时,截留、侵吞他人财物的,应当如何定性,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结论截然不同,不利于法制的统一。正确的观点应当是由于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没有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所以只能构成侵占罪而非贪污罪,当然更没有成立受贿罪和诈骗罪的可能。对于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之间的关系,需要合理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3.
《江西社会科学》2015,(6):147-152
司法实践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处明显偏少,且各地司法机关对该罪的适用差距巨大。之所以出现此种状况,一是学界对该罪存在的必要性本身存在争议,二是司法机关对"有无支付能力"、"责令支付应否作为前置程序"等犯罪构成的理解产生分歧,三是对欠薪者的财产状况查处较为困难。为此,应在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基础上肯定该罪名存在的合理性,并以涉案人主观恶性之大小来判断其应否入罪;此外,应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构建统一信息平台等措施消除司法认定的困难。  相似文献   
4.
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维护廉政制度角度,提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廉政制度双重客体;表现为行为人拒不履行保持公正廉洁的特定义务;其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据上设“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成立。  相似文献   
5.
"拒不退还或交出"是构成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关于其意思表示、对象和时段等问题学界存在分歧,理解"拒不退还或交出"的真正含义有助于正确界定罪与非罪,科学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6.
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占罪中拒不退还与拒不交出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不过是表述上的不同而已.拒不退还并不是侵占行为的要素,而是限制侵占罪成立的情节.拒不退还意思表示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财物的所有人、占有权人及其代理人,拒不退还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做出,不退还原物而支付对价的不是拒不退还,拒不退还认定的时间标准应是二审终审前.  相似文献   
7.
名画历险记     
  相似文献   
8.
劳动者应当得到劳动报酬,欠薪对劳动者是不公正的,但欠薪是市场经济存在的现象。从雇主的角度观察欠薪有侵占型和风险型两类,侵占型欠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风险型欠薪是雇主主观愿意支付但客观上不能的状态。欠薪的相关方有政府、雇主和劳动者,合理划分三方责任是有效治理欠薪的前提。政府在欠薪问题的责任是:建立和维护工资支付秩序,解决因欠薪而导致劳动者的生活或生存保障问题;明确雇主的法律责任,拒不支付的可能构成犯罪;劳动者是欠薪的受害方,但劳动者有权利和责任依法维权,如果欠薪达到犯罪的程度,劳动者还在为雇主工作,或者劳动者较长时间坚守风险型欠薪,都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相似文献   
9.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人证言规定不合理之处,阐述了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的确定,通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2014年司法判决的实证数据显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我国当下的适用呈现出总体适用比例过少、各地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上差异过大的不良状况。而造成如此状况的原因在于: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的合理性、如何区分欠薪纠纷中的民刑交叉问题存在争议;同时,"支付能力""责令支付"等构成要件在理解上也存在分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在现实中可能导致严重的危害性,应肯定该罪存在的合理性,并且应以欠薪者的"主观恶性"大小作为区分民、刑案件的标准;此外,应通过对欠薪者财产的联合查处、加强法律宣传等手段,完善该罪名在实践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