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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第11条第1款所规定的“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不是经济犯罪,而是不作为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或拒不说明其来源,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此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威信。从证据方面看,因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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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委托,利用工作的机会为他人购买商品或者代为处理特定事务时,截留、侵吞他人财物的,应当如何定性,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结论截然不同,不利于法制的统一。正确的观点应当是由于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没有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所以只能构成侵占罪而非贪污罪,当然更没有成立受贿罪和诈骗罪的可能。对于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之间的关系,需要合理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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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文海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3,(1)
本文从维护廉政制度角度,提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廉政制度双重客体;表现为行为人拒不履行保持公正廉洁的特定义务;其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据上设“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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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亦飞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0(6):134-135
"拒不退还或交出"是构成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关于其意思表示、对象和时段等问题学界存在分歧,理解"拒不退还或交出"的真正含义有助于正确界定罪与非罪,科学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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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臧冬斌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8(4):59-61
侵占罪中拒不退还与拒不交出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不过是表述上的不同而已.拒不退还并不是侵占行为的要素,而是限制侵占罪成立的情节.拒不退还意思表示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财物的所有人、占有权人及其代理人,拒不退还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做出,不退还原物而支付对价的不是拒不退还,拒不退还认定的时间标准应是二审终审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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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当得到劳动报酬,欠薪对劳动者是不公正的,但欠薪是市场经济存在的现象。从雇主的角度观察欠薪有侵占型和风险型两类,侵占型欠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风险型欠薪是雇主主观愿意支付但客观上不能的状态。欠薪的相关方有政府、雇主和劳动者,合理划分三方责任是有效治理欠薪的前提。政府在欠薪问题的责任是:建立和维护工资支付秩序,解决因欠薪而导致劳动者的生活或生存保障问题;明确雇主的法律责任,拒不支付的可能构成犯罪;劳动者是欠薪的受害方,但劳动者有权利和责任依法维权,如果欠薪达到犯罪的程度,劳动者还在为雇主工作,或者劳动者较长时间坚守风险型欠薪,都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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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人证言规定不合理之处,阐述了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的确定,通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