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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我国现行对票据法的有权解释,商自然人可以作为汇票的付款人进行票据支付行为.但是我国新颁布的<破产法>仍然没有赋予商自然人以破产主体资格,这样势必造成商自然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当其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汇票持票人期前追索权的行使遭遇阻碍的后果.因此赋予商自然人以破产主体资格,对于弥合法律之间衔接的漏洞.保证汇票持票人期前追索权的顺利实现,贯彻落实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相似文献   
2.
代理付款人不是票据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其与票据权利人也不存在基础关系,不应直接对票据权利人承担错误付款的责任。持票人开户银行只是代为付款提示,不是代理付款人,不应承担代理付款责任。同一系统银行分支机构担任代理付款人的汇票只是对己汇票,不应适用调整代理付款人与付款人关系的规则。代理付款人与出票人、承兑人之间的关系为基础关系,应适用票据法以外的法律。《票据法》规定代理付款人错误付款、对伪造、变造票据以及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付款应自行负责混淆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3.
期后背书是票据法中的一个理论难点。对于期的规定,世界上就存在三种不同的标准,但它们的相同之处都是对期后背书的法律效力加以限制。本文从考察期后背书的效力出发,探讨了期后背书持票人的权利。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第36条存在诸多漏洞,建议直接借鉴大陆法系的做法,对其进行修改,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  相似文献   
4.
票据贴现后,若承兑人出现财务危机,可能面临票据到期无力付款的风险。依票据法原理,在票据无瑕疵且取得票据合法的前提下,持票人享有到期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票据退还请求权显然不是票据权利,无法根据票据关系推导出这种新型权利。因为票据贴现时,贴现人并非仅是对贴现申请人的信赖,而是对票据出票人乃至前面所有票据签章者的信赖。但当票据未到期,票据贴现人可能面临损失,则其可以根据票据贴现协议的约定——票据原因关系,确定是否享有票据退还请求权。  相似文献   
5.
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作为汇票的善意持票人,议付行在议付过程中会面临诸多风险。对这些风险,仅付行不仅要有清醒的认识,还要有针对性极强的化解措施。除此以外议付行还要将资信调查、风险预警、信用担保、单证审核等工作贯穿于整个议付过程的始终,这样才可保证议付行信用证项下的结算能够真正回避风险。  相似文献   
6.
一、问题提出 A从B取得销售吸尘器的委托.A与Y之间达成了吸尘器买卖契约,为其价金支付,而取得了Y签发的本票,并将该本票作为吸尘器价金,背书转让给B.但是,由于吸尘器并未售出,Y-A之间以及A-B之间的各契约均解除,商品亦从Y经A而返还给B,票据授受的原因关系消灭.Y及A均请求B返还票据[1]78.也即是B是否可以向A和Y主张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7.
背书不连续存在于最初不连续、中间不连续和最后不连续。背书不连续也有实质不连续与形式不连续之分。形式不连续背书仅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障碍,不因此否认持票人的实质性权利。背书形式不连续而实质连续的持票人应可行使完整的票据权利;背书整体不连续但具有阶段性连续的持票人虽难以行使付款请求权,但鉴于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属于各自独立、性质相异的票据权利,持票人对于在连续中断后签名票据的背书人仍可享有追索权。  相似文献   
8.
本文认为票据保证人责任具有从属性、独立性、连带性等特性,且独立性优于从属性。票据保证人的自有抗辩权包括对物抗辩权和对人抗辩权。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对物抗辩权的援引,仅存在于得由被保证人主张的对物抗辩的部分情节。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对人抗辩权的援引,应采用票据保证人责任独立性为主从属性为附的原则。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 ,作为市场发展重大发明之一的票据 ,正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我国的《票据法》尚有需要完善之处 ,主要是在正当持票人制度上存在一些缺欠  相似文献   
10.
票据权利由持票人行使,当持票人难以确定时,便产生正当持票人的确定问题。美国票据法(包括《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正当持票人作了详细规定,主张正当持票人必然发生在流通中,且依形式和实质构成双重确定标准;对于本不该成为正当持票人却可能因为流通而被确定为正当持票人设定了规则。该规则制度对我国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基于票据实务的需要,尤其是融资性票据的发展,我国有必要在总结司法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建立正当持票人的确定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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