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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林垚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4):89-95
各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同诉求以及为衡平要约收购当事人双方对立的力量,立法者对本国要约收购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增持目标公司股份之违规行为,有着截然不同的惩处路径: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所得股份,日韩两国严禁行为人行使表决权,甚至引入刑事处罚;美国则只对违规人予以轻微行政罚款,并否认目标公司股东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立法应当博采众家之长,在大体宽容的法律框架下,就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增持股份行为,区分不同目的,对投资获利的股权投资人,采用美国的轻微处罚方式;对获得公司控制权的要约收购人,须限制其违规取得股份的表决权。 相似文献
2.
刘佳璐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3):55-58,87
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引入我国后,在保护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收购方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阻碍了收购的进行。因此,在肯定该制度价值的同时,需要对其予以完善,主要是通过对收购方要约收购的豁免制度以及须经股东会同意通过的制度安排等,来平衡收购方与被收购方之间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3.
严利东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7(2):81-82
强制要约收购是我国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要约收购方式的一种形式.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公开、公平、公正地保护每一位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国证券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的条件、强制要约的对象、强制要约收购的效力及法律后果,但在法律实践中,我国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应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相似文献
4.
5.
刘荣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1(1):18-19
强制要约收购是指当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收购人依法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对于收购人和目标公司管理层而言,股东处在弱势地位,因而需要在制度设计上给予特殊保护.时股东利益的保护需要通过规制收购人和目标公司管理层的行为得以实现.本文对此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6.
收购要约的发出
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在证券法中,收购要约的发出即意味着要约收购的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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