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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维权作为私法主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对正常的交易秩序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其往往是以一定的财产利益作为维权目标,因而容易与诈勒索罪的行为混淆,前不久的黄静维权案更是让民众对这二者的界限产生了激烈的争论。笔者认为区分二者的关键,一是主张的目的是否正当;二是看手段是否正当。只有严格把握这两个条件才能将正当的民事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   
2.
区分犯罪之间的界限,应当以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依据,客观地对犯罪行为损害的法益或对法益构成的威胁进行价值判断。行为人是否当着被害人的面“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和暴力威胁是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是划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界限的两个重要标准。本文结合当前理论界的通说,对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基本含义、结构特点、犯罪构成进行分析,提出区分两罪之间界限的意见。  相似文献   
3.
维权过度本质上是一种认识错误,维权过度对超过索赔限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心理。维权过度因为是疏忽大意的过错心理,而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维权过度不能构成犯罪。设套约谈消费者涉嫌诬告陷害罪,为虎作伥的公职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对从事生产销售的商家实行社会监督、打假维权具有法律依据,应当褒奖和支持他们的为民请命,而不应妖魔化其促进社会公益的见义勇为。  相似文献   
4.
先天不足业委会腐败怎么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夏仲鸣 《社区》2005,(4):39-39
近日,华润置地旗下著名项目北京凤凰城有数名业主向媒体反映,怀疑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自上台开始就滥用权力,并以此为由要炒掉业委会。在此之前,因被物业起诉拖欠物业费的著名歌手朱明瑛与所在小区的部分业主,于2004年12月17日专门召开新闻说明会,要求罢免现任业主委员会;近日,深圳天泽花园业委会主任被诉借维权之名勒索开发商16万元的敲诈勒索案也已开庭……业委会委员本该替业主争取利益,如今却成了业主维权的交涉对象。那么,究竟是业主众口难调,业委会违规操作,还是现有人员难以胜任?业委会现有的缺陷和不足已经越来越受关注,业内著名的“…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权利意识逐渐深入人心,人们会用各种方法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但由于人们的法律、规则意识仍然不足,向他人主张权利时索要高额赔偿,或是采用威胁手段的现象屡见不鲜。然而这过激的维权行为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然而司法机关对此问题的处理结果并不一致。同时,我国刑法学界尚未深入研究此类问题。同时涉及公民权利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往往会引起舆论的批评和争议。有鉴于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考察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认定的理论根据,对两者的界限作明确的认定。  相似文献   
6.
打草惊蛇     
《快乐青春》2020,(1):69-69
成语正解:打的是草,可惊动了藏在草丛里的蛇。比喻做事不密,致使对方有了警觉。成语故事:南唐的时候,有一个县令很贪财,连带他手下大大小小的官吏都明目张胆地責污受贿、敲诈勒索。这个县的老百姓苦不堪言,恨透了这些贪官。朝廷派官员下来巡察地方官员情况时,老百姓联名写了状子,控告县衙里的主薄等人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等不片行为。  相似文献   
7.
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犯罪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黑恶势力“软暴力”的规定方式、“软暴力”与暴力性手段的关联程度、“软暴力”手段的阶段性特征和恶势力的制度定位,最新规范文件与既有规范文件的规定有所不同.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种颇具代表性的司法观点认为,“软暴力”可以是恶势力形成的基础性手段,恶势力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无须以暴力性手段为基础,更无须以暴力随时付诸实施为条件.在“恶势力”已成为半正式制度的背景下,应当以法治思维为基础,以对规范的实质解释为方法,以刑事政策适时调整的妥当性为基准,明确恶势力及其利用“软暴力”犯罪的认定规则:以暴力性手段为基础,或者暴力性手段在全部违法犯罪活动中具有支配性影响力,是认定恶势力的必要要件,也是恶势力构成具体犯罪的手段特征.涉刑事案件的“软暴力”,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软暴力”、恶势力的“软暴力”与普通刑事犯罪中的“软暴力”三类,各有其特征,应分类判断,不可混淆.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消费者一改往日的弱者形象,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但维权行为中不乏以威胁商家为手段求取高额赔偿,这与刑法中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构成在一定范围内重合。而消费者维权行为是民事维权中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界限不清往往会造成司法混乱。要依法将这类边缘案件定性,不仅需准确分类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和理论,还应从刑法法理的角度讨论行为认定问题并从根源上减少过度维权行为的出现。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八)》将“多次敲诈勒索”予以入罪,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多次”的规定也仅有“两年三次”这一句,标准颇为模糊。笔者认为,“多次敲诈勒索”的司法界定应当具体化,否则将平添理论与实务的争议。“多次敲诈勒索”应当界定为一年三次。“一次敲诈勒索”是指在相对独立的时间和地点内,在行为人可以控制的对象范围内,能够使其与另外行为相对分离的一个敲诈勒索行为。每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无需数额限制,也不需要主观上有多次敲诈勒索的故意。此外,还要求均未受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0.
结合文件检验工作解决敲诈勒索信案件中面临的突出问题,DNA检验可以协助文检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部分问题,这将对案件的侦破起到关键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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