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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卫道士:遗失物制度的法律回归——兼评《物权法》第109条-113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失物制度存在的前提是拾得人所拾得之物为他人之物.这个偏见为道德入法提供了可能.如果回到事情的本原,当拾得人面对一物时,他只能作出他人之物、无主物或者非我之物三种判断.遗失物仅仅是三种态度中的一种.大多数情况下拾得人并不能作出此物就是他人之物的断定,只能认定此物是非我之物,面对一个非我之物,拾得人并无法定义务交还,因此在未被证明为他人之物前可以占有,在不存在时效取得制度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确认无主物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基于此,遗失物制度才回到了真正的法律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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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屾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4):162-163,18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尽管规定了善意取得以及遗失物的拾得制度,但对于先占制度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一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始终作为一种习惯存在着,所以有必要将其作为法律加以规定。这样不仅能够使物尽其用、社会稳定,而且还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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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俊红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8(6):101-105
无主物与遗失物的区别在物权法上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的立法与研究在二者的区别上采用主观标准,不利于操作,不能满足先占制度定纷止争的功能要求,也不能发挥先占制度物尽其用的功效。我们应当寻找易于操作的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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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作为网络时代的新型资源,属法律上的无主物.在其注册过程中,经常发生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现象.此时,除驰名商标外,商标权并不能自动延伸到域名领域;对普通注册商标的域名抢注若是没有恶意应予以法律保护,是合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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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域外埋藏物立法进行体系考察,不能当然得出埋藏物适用有主物的结论。关于埋藏物制度与无主物制度的关系,在中国立法与理论界存在“区分适用模式”“特殊转换模式”以及“先占涵盖埋藏物发现模式”三种关系模式。民法逻辑分析方法对现实经验的背离、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混淆,利己主义实践对利他主义立法的削弱,导致三种模式存在“缺乏对无主埋藏物的规制”与“难以实现利益平衡”两大漏洞。应以“埋藏性+不能判断所有人”的复合标准区分有主、无主、不能判明三种状态,框定发现后之埋藏物类型。通过精细化立法构造全新的“埋藏物规则部分覆盖无主物模式”,助益于旨在实现体系化目标的民法典编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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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是罗马法上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它的当代价值是确定无主物的产权归属,促进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实现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先占的性质是单方面的事实行为,符合要件的先占将产生权利的先定力和公示性效果,并在先占人取得占有时获致所占有之物的所有权.目前,我国制定先占规则的社会条件已日臻成熟,采用二元主义立法例应是创设先占制度的最佳模式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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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是人类最早的一种财产取得方式,在罗马法上就得到了承认,近代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态度不一,但是总体上是承认对不动产的先占效力.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先占的效力,理论和实践决定了我国法律应该承认该制度的法律效力.地表雨水径流符合无主物的特征,可以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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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黑人追求自由的道路可谓是一路艰辛。即便对于美国南北战争前的一部分受到奴隶主垂青的奴隶来说也不例外。进入19世纪以后,黑奴获释从最初只需奴隶主同意即可到1820年法令进一步要求得到州立法会的同意,黑奴获释的条件越来越高。但有的奴隶主还是忽视法令上的严格规定,允许一些黑奴自由生活。尽管这些黑奴在现实生活中能享尽自由人的所有的权益,但终因其自由在法律得不到认可和保障,所以他们只能是半自由黑奴,只能处于既是自由人又不是自由人、既是奴隶又不是奴隶的尴尬的社会地位之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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