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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为什么追加被执行人、何时追加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与变更被执行人的区别、追加被执行人与通知案外人协助执行的界限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以伦理分析、规范分析等方法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减少讼累、克制不诚信行为是追加被执行人的主要原因.在被执行人出现主体变更、以虚假行为规避执行或违法占有被执行人财产时可进行追加案外人作为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与变更被执行人存在重要区别,不能混同.随着中国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应当尽量减少将案外人纳入被执行人的情形,把通知案外人协助执行作为涉第三人执行的常规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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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强调效率,执行机构在实施执行时遵循所谓形式化原则,在对标的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仅根据其外观判断权属,这就难免出现将案外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其他侵害案外人实体权益的情况。有侵害就应当有相应的救济。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执行救济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其实质是一种实体上的救济权利。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设立虽然给案外人提供了一条救济途径,保障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但法律对其的规定相对简单,该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实践中往往不能解决相关纠纷。本文通过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简要介绍,对该制度进行浅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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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利,但对于强制执行中居住权的处置缺少规定。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居住权,不仅应从形式标准判断其居住权是否设立,还应从房屋的使用状况、居住权的设立时间以及是否支付对价等方面对其真实性予以实质审查。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与顺位规则,案外人的居住权优先于执行申请人的债权与后设立的抵押权。居住权根据功能不同可分为人役性居住权和非人役性居住权。其中,人役性居住权以保障特定主体的基本生存居住为目的,其实现需要房屋所有人的配合,若案外人能够证明强制执行将妨害其人役性居住权实现,则可排除强制执行。在居住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时,设有居住权的房屋以“带居拍卖”为原则,仅在居住权影响在先抵押权实现时可“除居拍卖”。在“除居拍卖”时,居住权人有权要求相应补偿,或者可以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并取得对房屋所有人的债权。无论采用何种拍卖方式,居住权人均应享有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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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有序的仲裁制度对于构筑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仲裁欺诈作为仲裁功能异化的产物,在公法和私法上都具有可责性.欲进行法律规制需破解两大理论难题:仲裁的非诉讼化理念、保持司法谦抑克制与发挥司法审查能动性之间的矛盾;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性权利与加强仲裁组织仲裁权之间的平衡.对仲裁欺诈的判断应当纳入对个案的法律适用当中:赋予仲裁庭合理能动的仲裁权而不必拘泥于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认定;监督的缺失亦呼唤仲裁立法赋予相关案外人向法院主张撤销诈害其利益的仲裁裁决的申请权.程序法的规范可以直接抑制仲裁欺诈行为,诉诸民事实体法能够对受害人受损的私权益提供救济,但仲裁裁决的依法撤销应当作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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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经济的发展,裁判的"相对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挑战,案外人的权利受到裁判侵害的情形不断出现。为此,民诉法适当修改,相关解释也应运而生,本文将围绕《审监解释》第5条,浅谈保护案外人权利的必要性,并评价司法解释赋予案外人申请再审权的制度,进而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设想如何构建我国保护案外人权利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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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名实不符的房屋的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裁判依据的选择缺乏明确标准,因而衍生了诸多问题。从形式上看,这些问题之所以产生,是因为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与《物权法》第9条之间存在体系性矛盾,其根本原因则在于学界对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功能目的缺乏深入反思,也与不少司法机关对于既判力理论存有误解有关。最高法院应当及时发布相关的指导性案例,以统一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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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规则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异议事由规定为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但并非凡主张所有权的情形下均成立异议事由,而其他实体权利则包括占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债权请求权,且在某些具体情形下需作特殊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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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晓艳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44-50
财产保全制度以保障将来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能够顺利执行为初衷,但"申请人即为正当权利人"的预设前提在临时保障申请人权利的同时也潜在地给被申请人及案外人带来了权益受损的隐患。基于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财产保全程序中被申请人及案外人的权益急需相应法律予以保障。纵观财产保全程序的运行进程,程序启动的依申请主义,程序救济中的异议制度构建以及检察机关的外在监督无疑是被申请人及案外人权益保障的有效突破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