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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中国传统社会,一直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南京国民政府试图通过法律制度取消妾制.而事实上,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上虽确立男女平等原则,而法律条文对妾制并无禁止性规定.在司法裁判上,虽对"妾"的利益多有救济,然终无法根除"妾"之风在中国社会广泛存在的事实. 相似文献
2.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是指判决在什么时间点上所确定的诉讼标的对后诉产生拘束力的问题。由于民事诉讼多采用"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民事判决既判力于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点产生效果。行政诉讼是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基于"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行政主体提供的证据原则上只能是作出行政行为前形成的证据,因此,行政判决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应当是行政行为生效时。 相似文献
3.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指法院确定判决中的哪些事项产生既判力的问题。一般认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限于判决主文中对于诉讼标的的判断。由于诉讼标的不同,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存在差异。判决理由是否具有既判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达到很高的程度时,应当赋予民事判决的判决理由以一定的拘束力,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行政判决的判决理由都不能产生既判力或者拘束力。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作用领域只能是在以后的民事诉讼程序之中,而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则不仅及于以后的行政诉讼程序,而且原则上也及于以后的行政程序之中。 相似文献
4.
调解与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重要方式,两者都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证社会和谐与稳定,如果偏向哪一边,会影响审判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本文通过阐述民事审判中法院判决和调节的冲突与平衡,在实践中寻求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5.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既判力及于什么人的问题。一般认为,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要具体回答既判力对法院及法官、当事人、当事人以外的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有相同的规定,又存在一定差异。对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进行比较分析,不仅有利于深化既判力理论的研究,而且有利于正确指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6.
段红兵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41-43
由于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的不明确 ,导致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在制定和实际运行中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完善我国强制执行立法要做好四方面工作 :第一 ,建立一套完整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体系 ;第二 ,立法指导思想要立足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 ,要加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力度 ;第四 ,执行措施要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并有相应的程序辅助。 相似文献
7.
8.
胡军辉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7(5):28-31
民事既判力效力包括本案效力和扩张性效力.本案效力具有终结诉讼的重要功能,其通过及时终结诉讼程序,维护司法裁判稳定的方式增强司法公信力.扩张性效力的突出功能在于协调诉讼机制内外关系,避免矛盾裁判和矛盾纠纷处理结果的产生,进而提升司法机制的公信力.民事既判力效力程序保障机制对于司法公信力亦有影响.充分的既判力生成程序和健全的既判力援引程序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而既判力的击破程序与司法公信力则存在辩证关系,需要将该程序的启动控制在适度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黄明琴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6):115-117
民事判决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我国现行民事判决的表现形式在立法上和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不利于民事诉讼制度的优化,更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我国民事判决表现形式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判决表现形式的立法思考。 相似文献
10.
论行政判决的既判力--兼与民事判决既判力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判决既判力指确定行政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拘束力和通用性。对行政判决既判力应从实体法和诉讼法两个角度理解,行政判决既判力在其本质、根据、范围上都有不同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特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