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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霞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主管机关成为《海商法》上的救助方,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承认主管机关救助报酬的背景下,结合我国救助费用面临巨大缺口的现实,应承认主管机关的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同时,鉴于主管机关主要由国家配备公务人员及设备,并由国家财政拨款建立和维持,在确定主管机关救助报酬的具体数额时,应将《海商法》第180条中的奖励性因素排除,主要考虑主管机关的成本费用支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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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朝传统邦交关系体制下,两国一直在海难救助方面保持着良好合作和互动关系,双方都有出资救助对方海难漂流船只之义务。1882年,中朝缔结《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该章程变通了两国的传统邦交关系,并将海难救助形式与国际接轨,规定双方不再承担彼此海难漂流船的救助费用。此后,中国依然按照传统惯例救助朝鲜海难漂流船只。而朝鲜对中国海难漂流船只反应冷淡,甚至施之以抢劫。其背后原因乃是多方面的:既与中国渔民对朝鲜西海岸捕鱼业的冲击有关,也与朝鲜摆脱清朝控制的政策倾向及其社会秩序紊乱、自然灾害频发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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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加伟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57-61
分析渔业海难救助困境的外在表现,探究困境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如救助客体的局限、救助传统的制约、补贴方式的缺陷等,进而结合海难救助特别是海上人命救助理论的新发展及中国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的实践状况,提出具体的制度化困境解决路径,分别为赋予渔业海难救助人独立的救助报酬请求权,确立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的基本原则,制定科学的渔业海难救助补助标准以及建立多元投入的渔业海难救助补助基金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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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援优先权是一类被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广泛认可的海事优先权。南非的海难救援优先权制度颇具特色,主要体现在:人身救援报酬有独立的优先权,体现了对人的关怀和对人的生命权利的重视;明确规定行使海难救援优先权的权利人,有利于维护优先权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对物诉讼,大大减少了实现海难救援优先权的成本和风险。南非海难救援优先权制度,对完善我国的海难救援优先权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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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主持人语:中国不仅是一个拥有广阔陆地的国家,而且事实上还是一个海洋大国。回到历史的层面上,如果把目光聚焦到海洋的因素上,会发现很多以往被忽略但却很有价值的问题。在渺茫的大海上,海难惯有发生。中国和朝鲜濒临黄海,时常有两国的渔民或商船因遭遇风暴而漂流到对方海滨地区的事件发生。因此,救助海难漂流民成为中朝两国海事合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通常而言,发现海难漂流民以后,当地政府一般要对海难人员进行照顾、笔录,登记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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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嘉庆二十年(1815),即日本文化十二年八月,越南难民漂流至日本鹿儿岛县屋久岛。依据德川幕府的规定,该一行人被送至长崎。通过来长崎通商的中国船只上通晓越南语的船员的翻译,了解到一行五人为越南士兵。之后日方安排五人由中国商船遣返至中国乍浦,然后再设法送返越南。本文试对该史实做一考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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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荣波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5):1-8
由于海难救助制度存在缺陷及各国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遇险财产难以获准进入位于沿海国的避难地,救助可能因而无果。鉴于各沿海国均有维护其水域环境安全之严重关切,有必要从公法上为海难救助制度的有效实施添加所需的因素,确立强制救助原则,建立以有条件准入制度、有效的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救助和防污染合作实施体系为核心的区域性救助合作机制,以此切实减轻和消除区内国家的有关污染和赔偿忧虑,责成区内国家合作采取救助及必要的防污染行动,有条件地为遇险财产提供必要的避难地以促成救助成功和环境安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