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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振玉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10):42-45
老子守中论和涤除论的审美内涵和意义值得探讨。老子提出了其独特的语言观 ,倡导“大音希声”的本体论语言观。守中论的理性基础最终还是落实在了审美主体博大空灵、容纳无限的“涤除”胸襟。老子通过审美守中论、涤除论 ,揭示了审美活动的特殊性及必然性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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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3(1):31-35
通过柏拉图与老子美学思想的比较,可透视中西文化现象及思维上的一些差异。二人虽然都在向着探究世界本源的方向努力,却有明显的不同:柏拉图注重的是逻辑推理与概念分析,试图对立于现实世界之外寻找更本真的世界与真美。因此他排斥感性,崇尚理智;老子寻求的不是如何脱离现实世界,而是如何与天地宇宙共融相通,他的实现途径既不排斥感性,也不排斥理智,而是一种综合式的观照与体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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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子"静观"、"涤除"的审美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振玉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1(2):101-105
老子通过对知与不知两者的理性辨析,提炼出了静观的审美观和达到静观所需的"涤除"即净化的美学观点,静观与涤除实质是不知之知的审美观照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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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卓基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27-229
在日本民法上与共有物分割效果密切相关的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热点。共有物分割后其份额上抵押权问题争议较大,笔者列举了日本民法中典型案例、代表性学说,就日本民法中对于共有物分割后抵押权的存续问题进行了阐述,并且对于共有物分割后持有份让渡的第三获得者对于之前设定的抵押权的涤除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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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兰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0):22-25
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则是抵押权制度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因其涉及到抵押人、受让人和抵押权人三方的利益。拟通过对我国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立法演变研究,进而分析我国现行《物权法》对此问题规定的利与弊,最终通过相关制度的设计与完善让三方在抵押物转让中达到利益最大化,实现静态财产与动态财产安全的统一,最终维护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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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琳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56-65
《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抵押物转让规则经历了立法的变迁,实践中存在裁判标准和结果不一的司法困境.《民法典》第406条规定的抵押物自由转让模式具有正当性,明确抵押权追及效力具有必要性.在适用追及效力时应运用抵押登记规则和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进行体系解释适用,在抵押权追及效力被阻断、无法行使或难以行使抵押权、转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将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同时明确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形应当包括抵押物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被交易;动产抵押已设立但未登记;转让将导致抵押物用途明显变化,并发生价值减损;抵押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抵押权人无法知悉从而无法行使抵押权的情况.抵押人的通知义务内容应当包括抵押物的受让人为何人及抵押物的空间位置移转至何地.受让人在抵押物转让关系中亦有利益诉求,应当允许受让人行使涤除权以消灭抵押负担,但舍弃原本涤除权制度中对抵押权人不利的规定,从而实现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三方主体的利益平衡,促进抵押权制度的有效运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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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道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3(1):51-55
就人生美学看,“清”则应该表征一种人生的审美构成域和构成态势。如老庄所倡导的清静无为的审美心理态度,虚心应物、涤除玄览的审美体认方式、超脱尘俗的审美情调等都以“清”为学理依据。作为道家人生美学的重要组成,“清”的审美意识深深烙印在中国古代文人的生活观念和审美趣味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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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出台修正了《民通意见》、《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对于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但因《物权法》刚出台不久、物权法解释又尚未颁布,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就产生了诸多分歧,尤其是对《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本文从对该条的法律规范属性的判定入手,得出抵押权人的同意并非判断抵押物转让有效的标准,进而对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抵押物之转让的效力作出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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