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8篇
  免费   1篇
管理学   1篇
丛书文集   4篇
综合类   3篇
社会学   1篇
  2022年   1篇
  2016年   1篇
  2012年   3篇
  2011年   1篇
  2010年   2篇
  2006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2.
春秋时期,齐、鲁为山东地区之大国,通婚成为两国交往的一种常态。虽然通婚女性多与他人私通,但这并未阻断两国继续通婚。分析5次淫乱发现,齐鲁国君对淫乱之态度耐人寻味,究其原因:政治、齐鲁之地东夷遗风、女子从政和社会方面的因此,在多种因素共同推动下,使两国通婚依旧。  相似文献   
3.
聚众淫乱罪的非犯罪化与犯罪化存在争议。从规范的方面分析本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将本罪分为秘密型与公然型两种,并对区分秘密与公然的标准提出意见。从法理方面,分别对两种行为类型进行分析:从刑法介入道德的准则角度,分析两种类型违背的伦理道德;从刑法谦抑角度,分析两种行为类型是否符合刑法宽容性、补充性、经济性。结论是秘密的聚众淫乱行为应当非犯罪化,公然的聚众淫乱应当犯罪化。  相似文献   
4.
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将无被害人犯罪犯罪化与自由主义冲突,不利于合理划分刑法与道德的界线,违背刑法的谦抑性、法益保护等原则,所以应当将无被害人犯罪以非犯罪化。我国刑法虽然对无被害人犯罪一直持比较谨慎的态度,但是现行刑法中聚众淫乱罪和赌博罪等确有修订的必要。  相似文献   
5.
聚众淫乱行为既不能完全保留,也不能完全去罪化,而应根据其是否私密、是否有来成年人参与的不同情形进行部分去罪化改革。我国刑法也应借鉴西方国家对待性犯罪的一般立法例,将第301条修改为:在公共场所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6.
2010年5月南京教授换妻门事件最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犯聚众淫乱罪有期徒刑3年半,这是我国第一例以聚众淫乱罪判处实刑的案件。该案件在我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在一些无被害人犯罪的案件中,我们如何对其作出法律评价,是对其放任发展还是严加惩处,这关系到刑法的价值取向问题。笔者将对此案所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相似文献   
7.
论西欧中世纪修道院的衰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0世纪至13世纪既是西欧修道院经济繁荣发展的时期,同时也是修道院势力迅猛发展甚至达到顶峰的时期。随着修道院经济的日益繁荣,其世俗化倾向也在同步进行,加上修道院内部的腐败与淫乱,以及在宗教改革运动的冲击下,到了14世纪,修道院逐渐走向了衰落。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社会上的聚众淫乱行为屡现报端,甚至出现大学教授组织集体“换妻”活动而被提起公诉的事件。这些行为的泛滥除了遭到公民的道德谴责外.同时也又一次引起了法学界对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应该犯罪化的激烈争论。文中试图通过对无被害人犯罪相关问题的分析来解决聚众淫乱罪的存废问题。  相似文献   
9.
网络淫秽表演的司法适用存在乱象,类案不类判现象严重,对其进行研究旨在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祛除上述乱象的根本在于采用法教义学方法界定网络淫秽表演的性质,分析其究竟是“淫乱”“淫秽物品”还是“淫秽表演”。对于私密性的淫秽表演,不能认定为聚众淫乱罪,而应以公然性淫秽表演为判断前提。司法案例确认了“网络淫秽表演是淫秽物品”的裁判要旨,阐明“淫秽物品”应同时具有淫秽性和传播性特征。有案例说明实践中存在随意解释“淫秽表演”之嫌,使得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内涵不当扩张。另外,私密性聚众淫秽表演有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解释空间,公然性聚众淫秽表演的司法适用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