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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代皇权对司法的控制非常严密.宋代皇帝掌握了死刑的判决和复核权,有权直接下诏并选派官员承审案件;亲自虑囚,裁决狱讼,并可使用御笔手诏,对案件直接作出最后裁决;还通过裁决有争论的重大案件、增加司法监督机构、严格选任司法官员等措施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措施对改变唐末五代司法的弊端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2.
六年琱生簋铭文中“公厥稟贝”应读为“公缺廪贝”,是指公室仓库中钱贝缺失了,因此导致“告庆”、“刺为伯”的狱讼案件.并非一般学术界学者所说为土地讼诉案或家族财产分配而导致的族内讼诉案.在这一案件中,召伯虎是原告人,被告人是名庆的“为伯”,琱生应是以宰官的身份为这次诉讼案提供法典并宣判的主判官吏,此案由司寇类“有司”初审结束后由召伯虎向琱生报告,琱生提供法典并判罚被告出玉璧偿还而结案.琱生因召伯虎仓廪缺贝案诉讼成功结案而作器祭祀烈祖召公.  相似文献   
3.
辽代夷离毕院是北面朝官中一个重要部门。因资料缺漏等诸种原因,辽史研究界对其看法不尽一致。但是,因这个机构的职能与辽代的法律制度有密切关系,所以,弄清其真实面目对辽朝政权机构史的研究意义重大。本文将从夷离毕这个职官设置入手,全面探讨夷离毕院设置的时间、沿革、职能等问题。  相似文献   
4.
西周春秋狱讼中的"要",又称"要辞",指记录狱辞的狱讼文书。西周春秋狱讼有"合要"制度,指将"要契"剖为两半,命狱讼双方各书狱辞于其上,再将两半考合,以对验狱辞。《论语·颜渊》"片言折狱"的"片言"即指半片"要契"所书狱讼一方之单辞。西周春秋狱讼有"代坐"制度。从西周金文看,代坐分为属吏代坐和子弟代坐两种。贵族虽不亲自坐狱,但是是否命他人代坐,则根据狱讼情况而定。传世文献记载西周春秋的狱讼由"司寇""士"等专门职官负责,但是从西周金文看,西周狱讼并无专官管理,审断狱讼由争讼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权威之人进行,这些人并不固定,往往是争讼双方的上级或周天子、太子、执政大臣等地位较高之人。  相似文献   
5.
“五声听狱讼”是我国古代最具有代表性的隐含有现代心理学科学原理的一种审判案件的方法,通过“五听”并结合相关证据资料对案件作出判决。现代心理科学可以通过对微表情的分析判断出一个人是否说谎,是否是犯罪者。这与“五听”有异曲同工之妙。通过对两者的比较分析,以期在往后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取二者的优点结合使用,发挥心理科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蒋铁初 《阴山学刊》2005,18(1):84-90
西周时期已经存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分立,是法律史学界很流行的观点,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周礼》中关于大司寇听狱与听讼的不同规定,再加上汉儒所做的"争罪曰狱、争财曰讼"的注。然而,由于《周礼》中关于听狱与听讼的不同规定及郑玄的注没有能够得到先秦时期其它典籍的印证;且反映西周时期司法状况的铭文内容也不能表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存在差别。这样一来,依据目前的史料,尚不能证明西周时期在审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程序上有质的不同,因而西周时期已经存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立的说法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7.
春秋时期,政治经济发生变化,战乱频仍,一些贵族为争夺更多的权力和利益,导致狱讼案件发生。各级司法官依照礼审理和裁决狱讼案件,使因狱讼而被破坏的礼治秩序得以回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礼”在春秋时期仍占据统治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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