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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英 《理论界》2013,(6):118-122
嘉兴北靠苏、松,与浙东有带水之隔,顺治年间这一带士风严正而不失宽厚。当时在士风中起引领作用的陈确、张履祥等都以治生为立身之前提。艰苦的外部环境不仅没有使他们自暴自弃,反而使他们在反己自修方面提出了更加坚定的要求。他们尚且相信"圣王再作"的可能,所以他们一方面"修身以俟之",另一方面通过破除邪说、绍述先进以及培养后学使先王之道得到守护。  相似文献   
2.
古代文献对渤海王系的记载较为简略,尤其缺少对整个王系的介绍和表示。这种状况20世纪以来有了大的突破,但是,仍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以计量分析的方法,对渤海政权的王位统现象进行了多层面、多角度的分析和总结,从而界定出了各种类型及其具体状况。从对血统祖源关系分析看,存在两大血统类型;从对血亲的嫡庶关系分析看,存在四个支脉类型;从对承者与被承者血亲关系分析看,至少存在父子相型、兄终弟及型、祖孙相型、侄以叔(伯)型、关系不明型五种类型;从获得王位的手段分析看,至少存在暴力和非暴力两种类型。渤海王位统类型的变化从一个侧面昭示了渤海政治乃至其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相似文献   
3.
中国人社会行动的结构──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终结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学界关于中国人社会行为取向为个人主义抑或集体主义的困惑,源于学者一直受一种二元对立范式的指引而欲图对这两种相反的取向做出取舍。从社会学中有关家庭结构的比较,可以演绎出中国人在社会行动上呈现的复杂结构。这一复杂结构由家长权威、伦理规范、利益分配和血缘关系四个变量之间构成的制衡关系所组成,它使中国人的社会行为不宜用任何一种单一的取向来概括。因此,只有打破原有的二元对立范式,才能深入系统地解释中国人的社会行为,才能真正认识中国社会及其变迁方向。  相似文献   
4.
唐王朝对渤海的王位统是进行有效管辖的,而且这一管辖是建立在肃慎族系周秦至隋唐漫长历史时期逐步形成的与中原王朝友好、学习和臣服的历史基础之上。从管辖的技术层面看,唐王朝对渤海的管辖基本遵循“不断册封”和“遵从渤海”的两大原则。从效果上看,唐王朝的管辖起到了稳定和提振渤海社会以及巩固唐王朝东北边疆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在婚姻市场渗透下,中西部农村家庭替具有市场参与性特征:婚姻市场竞争过程形塑出以竞争力为指标的婚姻梯队序列,在优势梯队实现的家庭替具有向上社会流动的特征,梯队末端则呈现为底层沦陷;农村男性青年在婚姻梯队序列所处的位置取决于其家庭的资源积聚方式、能力和分配方式。调查发现末端梯队集中分布于农业剩余稀薄村庄,其内在机理是农业剩余稀薄通过形塑家庭劳动力的不合理配置与以年轻人为主体的资源积聚方式和向家庭日常生活基本需要进行倾斜的资源分配方式削弱了男性青年的婚姻市场竞争力,其现象表征是扎堆分布的光棍。  相似文献   
6.
李鸥 《经营管理者》2013,(26):234-234
父母子女关系属于姻亲关系,法律上从促进家庭结构的稳定出发,鼓励通过收养来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同时规定彼此间形成扶养关系的,其法律地位上与父母子女关系相同。本文从法律基础上分析了父母子女间承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笔者曾撰《周代昭穆制度源流》一文,认为昭穆制度起源于西周鲁国"一一及"承制度,并随承制度的演变而演变。西周兄昭弟穆是原生形态。春秋时代,规整的一一及制谱系被打破,出现了既有兄昭弟穆,又有父昭子穆,个别还有弟昭兄穆、兄穆弟昭的不规则次序,属于昭穆制度的次生形态。进入战国,父子相传成为定制,与之相应昭穆制度出现了父昭子穆的格局,这是昭穆制度的再生形态。该文草成后,投稿某编辑部并进入外审程序,笔者有幸收到署名赵光贤的外审意见。赵光贤先生是研治西周史的著名学者,专著《周代社会制度辨析》为学界熟知。可惜的是该书未涉及昭穆制度,因此,关于拙稿《周代昭穆制度源流》的审读批语,某种程度上应该能代表其对于昭穆制度的一些观点,更显珍贵。鉴于批语中的不同意见,深感许多问题如昭穆指受祭者还是祭者、能不能表兄弟关系、鲁制与周制的关系,以及昭穆史料的辨伪等方面,很有进一步阐释的必要,并期望由此引起更为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8.
文章通过田野调查,从人类学的角度描述哈萨克族幼子承制的遗存及其变迁。生产生活方式,养儿防老的观念,遵循先民习俗是幼子承制长期存在的原因。哈萨克族家庭成员很少为分配财产发生矛盾,这其中幼子承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还起到了平衡利益和老有所养的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9.
文章通过分析民间收藏的一张同治五年嗣文书,重点关注了立嗣承的历史原因、承人员选择原则、立嗣文书的有效性等问题,并根据该嗣文书的时间标示,展示了“长时段理论”在历史研究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10.
黄忠 《社会福利》2009,(1):48-49
[案例] 甲男,38岁,未生育;乙女45岁,丧夫,已生育一男孩丙(丙现年18岁,已参加工作可以独立生活).甲男与乙女结婚后,计生部门发给了准生证.但乙因生理原因无法生育:所以甲乙双方就收养了一名社会弃婴.虽然甲乙双方均年满三十周岁,也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但当地民政部门却认为甲乙夫妻双方不符合<收养法>第六条关于收养人应当具备"无子女"条件的规定而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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