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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婧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2):128-130
针对表演权与表演者权权利的主体,在客观上存在诸多的联系,在权利行使上确有所明显差异问题,通过静态和动态上的对比分析,提出当表演权人和表演权不相互独立、交叉,甚至重叠、冲突的时候,本文要对两种权利进行平衡,既充分保护表演权人和表演者权人的利益,又方便作品和表演本身的价值实现。 相似文献
2.
本文通过对音乐作品的商业性二次使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再次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作品合理使用制度以及著作权人的表演权的合法保护问题进行反思,建议应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方式以及范围加以限制,加强对表演权的保护,以便与Trips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促进改革文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相似文献
3.
谭玲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14,14(5)
翻唱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归结于著作权私权利与公众资源获得权的冲突.现有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难以均衡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公众利益.著作权法应该在保留原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基础上删除但书规定,扩张表演者的法定许可使用权,以达到著作权人、公众、表演者等主体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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