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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亮春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14,14(4):37-40
我国《公司法》第三次修订着眼于公司资本制度的革新,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并简化了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对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完全取消资本信用将削弱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障,应通过加快构建市场主体征信体系、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措施,巩固《公司法》修订的最新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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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冬兴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1(3):30-37
《公司法》资本认缴制改革催生了以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为中心的实践纠纷.围绕着股东出资期限约定的效力构造,实务和理论在通说层面展开了胶着对决.强化出资期限约定效力的实践通说,不仅会带来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的弊病,也会严重限制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否认出资期限约定对外效力的理论通说,则会回归资本信用的固有弊端,构成对资本认缴制改革的目的悖反.在法教义学层面,经由法律解释规则和法律续造规则的指引,以公司资产信用为支点,应认可出资期限约定的内外效力结构,但是须赋予公司董事会催缴出资的相应职责,并辅之针对相关股东的限权、失权规则,实现公司经营管理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双重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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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永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4):20-24
我国农村土地登记总体上呈现“法律缺位,政策先行,回避争议,强制推进”的特点,希望借助权利登记制的治理功能,通过完善登记实现对农村土地流转秩序的治理.但不可忽视现有登记制度的缺陷为秩序治理所形成的影响:如虚化的权利主体不能确立登记主体,分立的登记机关无法产生统一准确的登记信息,错位的效力规则无法达成一致的权利变动预期,模糊的赔偿责任导致无法划定登记权行使边界.这些障碍必须通过统一权利主体与登记机关信息、按土地的不同用途构建效力规则及完善错误登记的损害赔偿制度予以克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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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审查方式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两种立法例。到底何为实质审查,何为形式审查,以及两者之间应该如何区别?学者们各有不同观点。而且,在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的区别上,因概念的不同一性,导致关于审查方式的争论更具有复杂性,并不再是简单的实质审查或形式审查的二选一问题。本文拟通过对德国和法国两国具有代表性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进行考察,对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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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确立了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审批制。这一制度仍带有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色彩,并且其弊端已日益显露。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法制逐渐完备以及入世进程加快,修改外贸法,以登记制代替审批制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本文回顾了审批制的形成过程,主要分析改革审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阐述登记制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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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解决司法化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2015年5月实施的立案登记制改革提供了一场政策实验,通过赋予立案程序相对独立、规范的制度空间,为提升行政纠纷解决司法化水平提供了可能。本文基于大数据与自然实验结合的研究设计,运用时间断点回归对2014年至2016年间33个月的一审行政裁判文书大数据就改革效果进行分析发现:实施立案登记制显著提升了行政诉讼率,对罚款和处罚、土地和财产等司法成本更高的纠纷领域与法治发展相对滞后的东北、中部和西部的行政纠纷进入司法程序进行了针对性调适,制度赋权、司法动员和内部监督机制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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