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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合同的诺成化变迁及其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实践性合同作为原始合同的遗留,正体现诺成化的趋势,但其自身存在的社会依据,在现时代并未消亡.在体现债合同的本质、支持信用的发展、争辩合同之有偿与无偿、保障信赖利益与商事目的实现等多个典型场景中,合同之实践性与诺成性都呈现以各自历史根据为依托的角力.实践性合同的"进化"过程是分类型、分层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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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达丰 《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0(4):25-30
民初,现代合伙合同的成立规则经由北京政府时期的大理院判例【4年上字第244号】及其他辅助判例初步建立,由此成为这一领域的立法及学术脉络起源。但长期以来,受制于大理院判例编纂中的编年体限制,本部内容全貌及其过程始终无法得到突出反映,故拟以此文攫取有关判例,就其概况及其相对于实践所体现出的不足等层面予以详述。 相似文献
3.
赠与合同为典型的无偿合同,它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长期以来,对于赠与合同究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上存在着广泛争议,合同法的出台并未能使这场争论平息。本文结合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对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分析,旨在指明赠与合同的性质。 相似文献
4.
在世界范围内,消费借贷合同究竟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有不同的立法例。在我国合同法上,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此种立法不仅凸显了"(自由)意志"因素的独立性,契合了主体性这一堪称奠基石的现代社会原则,而且满足了交易迅捷的要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合同,惟此种立法存在值得反思之处。在立法论上,我国未来立法宜缓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至少应对有偿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采取诺成性的观点。在解释论上,则可通过以下途径缓和其实践性:允许当事人约定成立诺成的借款合同、将当事人之间贷款的合意解释为借款合同预约、承认"准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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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维云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5(6):142-144
文章阐明现代法律理念及立法对合同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的区分意义,辨析;现行合同法规范,说明应将标的物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以区分实践合同,理论上更符合现代合同理念,实践中也与实践合同将来的发展趋势相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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