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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子杰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30-37
作为新兴担保方式,银行动态质押业务无疑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动态质押在理论上尚面临两方面难题:动态质物能否设立质权和如何认定质物交付标准。满足物权法意义上“特定的物”属性的动产均可成为质物,理论争议中关于种类物能否设定质权的观点实际上不会成为质物符合“特定的物”属性的障碍。因动态质押交付手段的特殊性,质物已出质的权利实质与质权人未直接占有质物的物权表象往往不一致,故在认定质物具体交付标准时,应将权利公示作为质物交付标准的必要条件。法院在审理动态质押纠纷案件时,多以认可该担保方式效力为最终裁判结果,但判决中的事实认定与文书说理部分尚存一定问题,不仅弱化了裁判结果的合法性,还会模糊商事主体对质权设立标准的判断。因此,应强化与规范判决书说理内容。 相似文献
2.
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活动的物质基础,它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问题。随着人类现代化程度的提高,能源需求量不断增加。而能源是不可再生的,能源枯竭时代离我们越来越近,当前世界金融危机的全球性蔓延,部分行业经济效益出现大幅度的下滑,甚至亏损。所以,积极推进科学发展,全力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是为企业生产获取利润的最有效途径。统计部门的计 相似文献
3.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
阐明立法备案审查的规范内涵是完善我国立法备案审查制度的必要前提。可运用法释义学分析方法,从立法备案审查的权限设定与程序设定这两个方面来系统解读普遍适用于全国的相关原则性规范。就权限而言,相关原则性规范针对不同位阶立法分别设定了具体的备案审查权行使机关;就程序而言,相关原则性规范基于不同备案审查权行使机关分别设定了具体的备案审查程序。我国立法备案审查相关原则性规范设定通过显性授权、隐性授权,在事实上确立了复合型逐级立法备案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4.
5.
总结当前土地制度优缺点的基础上,阐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设定的基本内涵。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设定,部分弥补了当今农村土地制度对农村人口迁移、对现代农业发展、对农民收入增长束缚的缺陷。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仍有不足;逐步放宽对转入主体的限制,允许有志于从事现代农业的工商资本进入流转市场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6.
在举证责任上,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的补充原则,是将本属于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由他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举证责任转换方式,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侵权案件。随着我国近些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举证责任倒 相似文献
7.
范雪飞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12-118
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这一单层效力结构不同,质权是以留置效力为根基的双层效力体系,它同时具有优先受偿和留置两大效力。留置效力由质权之现实支配性而生,优先受偿效力由质权之价值性而生,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保障。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都具有留置效力,其区别于同时履行抗辩与原始留置权,构成质权的特征效力。伴随质权留置效力而来的质权人孳息收取权、质物保管义务构成质权留置效力的附属效力。债务人或出质人提前清偿,可以消解质权的留置效力。 相似文献
8.
梁玥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8):86-90
行政设定义务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行政相对人确立禁止规则或者施加某种精神负担、物质负担的行为,它是法律认可的具体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以及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行政法上的行政控权首要关注的就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施加不利影响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行政设定义务行为应当成为行政法对行政权进行控制的重点。为了更好地保护相对人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本文提出应当通过拓展立法规范义务的空间、严格行政设定义务的依据、规范行政设定义务的程序、定位行政设定义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重构行政设定义务行为的诉权体系等方式对行政设定义务行为进行法律控制。 相似文献
9.
庄汉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1):43-46
行政许可法关于原则、许可设定主体和设定范围、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WTO协定的要求,WTO协定的国内实施也将为该法的落实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然而,比照WTO规则,行政许可法尚需进一步完善,主要包括应增设比例原则和宽容审查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需要补充和明确;应适度拓展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强度 相似文献
10.
王莉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7(2):107-111
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多个担保物权而发生竞合时,各担保物权的效力位阶状态,在担保法理论上是一重要而困难的问题,同时因中国相关立法缺憾,已成担保实务的严重障碍。文章从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三种形态入手,将担保物权设定的时间先后作为解析问题的逻辑要件,充分且谨慎地考量动产担保物权登记、标的物占有等情形,以物权法基本理论为论证逻辑基点,较翔实地剖析了物权担保竞合时效力位阶。主张将来立法时应基于设定优先原则、占有优先原则、登记优先原则等来确定担保物权竞合时效力位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