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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理性探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振晓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6(1):166-174
《刑法》第17条第2款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有若干含义不明之处,应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合法、合理地探求其应有的含义.该条款规定的八种犯罪应该理解为是指具体的罪名.在这八种犯罪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该包括其他罪名的犯罪中包含或隐含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犯罪;"强奸罪"应该包括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规定的"强奸"或"奸淫"行为;"抢劫罪"应当包括三种转化型的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不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投毒罪"应当包括修正后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不能将这法定的八种犯罪限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该条款可以增设一些其他严重的犯罪. 相似文献
2.
崔静雯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5(6)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8辑)公布的第208号苏某贩卖毒品案例存在主观归罪、罪刑失衡、滥用特情侦查等问题,本案可以运用不能犯的理论加以分析.通过阐述不能犯领域中的四种学说,重点分析客观危险说的合理性,总结客观危险说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现实意义,运用客观危险说深入分析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对本案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及其可罚性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本案被告人无罪的结论. 相似文献
3.
关于运输毒品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永升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0,(3):73-77
运输毒品罪是一种严重的毒品犯罪,由于这一犯罪与其他毒品犯罪既有密切的关联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应注意把握其构成特征,而且应弄清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4.
洛雨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3):18-18
“前车之履,后车之鉴。徐永想告诫那些通过贩卖毒品一夜暴富的人们,他的下场就是他们明天的下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活着的人应该珍惜今天美好的生活,千万不要像他这样走上不归路。”以上引自记者殷文静、许尽义的通讯《一个贩毒死囚犯的狱中自白》,刊登在2003年6月22日《江南时报》A4版上。 相似文献
5.
贩卖毒品罪认定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贩卖毒品罪中,贩卖行为的本质是以毒品作为支付手段的对价交易。在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场合,代购者即便出于牟利目的,事实上赚取的是介绍费,不宜将代购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贩卖毒品罪属于行为犯,司法实践宜以毒品是否进入"实际交易状态"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当前,司法实践对于贩卖行为的认定大量采取推定方式,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要特别注意给被告人充分反证的机会。 相似文献
6.
对于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的把握,司法实务界与刑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司法人员在面对把握不准的停止形态认定时,倾向于将其认定为犯罪既遂,而有学者认为这与刑法既遂理论相矛盾。关于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间关系,可以适当予以模糊。因为贩卖毒品行为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而且在法教义学视角,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仅在于违法性程度上的不同。在考虑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问题时,只需在认定其犯罪成立的基础上,对其结果不法予以考量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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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颁行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将贩毒人员持有毒品的行为一律推定为贩卖毒品,实际上是对该类犯罪的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划分,虽有助于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却难以避免侵犯人权的危险。由于毒品的特殊性,吸毒人员有大量持有的内在需求;"控制下交付""特情引诱"的运用,也大大降低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的举证难度;此外,中国对毒品犯罪的制裁一直采用重刑主义的立场。这些都显示了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合理。在综合考量毒品犯罪侦查难度、打击毒品犯罪现实需要以及保障人权等因素的基础上,有必要严格限制推定的范围,并以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推定的情形;同时,应将当事人一方排除贩卖的证明标准由"确有证据证明"降低为"有证据证明"。 相似文献
8.
盛豪杰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2(2):31-35
代购毒品行为是毒品犯罪的新型行为表现,代购毒品行为由于缺少刑法的明确规定导致在理论与实践中对其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代购毒品行为的概念不同于日常生活的代购行为和民法委托的概念,在外延上需要以有偿与否、行为独立、隐名显名为标准区别于居间介绍毒品行为。代购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需要具有牟利目的的主观条件,但是对牟利目的需要扩大解释。不同的代购行为其触犯的罪名有所不同,对于代购蹭吸与少利低利代购也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予以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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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27岁的仇某是安徽省农民,初中文化。2010年,他因贩卖毒品被北京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24日,他跟随叔叔来到北京,在丰台区岳各庄批发市场内卖菜。检方指控,2011年11月27日中午12时许,仇某在丰台区一小卖部内,携带刀具欲盗窃小卖部的财物时被当场抓获。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仇某虽然"零收获",但其携带凶器盗窃,已构成盗窃罪。他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他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交代,因此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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