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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玉情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48-51,67
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近两次的工作报告数据入手,阐释了我国刑事立法上的缺陷,探讨完善贪污贿赂犯罪刑事立法需要及时调整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完善没收财产刑,并进一步针对罪质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的对策,有效遏制贪污贿赂犯罪,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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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曾在公安部任职的牟新生委员提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的建议。牟委员的"贪官免死"论一出,即招无数网民反对。现在看来,这个降低贪官量刑标准的提案彻底泡汤了。不过,在现实中,对贪腐官员变通从宽发落的做法依然存在,前几年官员贪贿几百万元就可以判死刑,现在"提涨"了不少,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也不判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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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腐败正由单一性状向多元性状发展,严重破坏了国际间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国际商业贿赂问题,不仅被《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所禁止,还被如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等世界各国国内立法所规制。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我国在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该条款的设立与国际公约有机结合,有效遏制了我国国内的国际商业贿赂行为。然而,由于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我国的立法与国外法律条款仍有差距,司法实践中也常遇到犯罪认定、犯罪构成及其界定等相关问题。因此,借鉴国外典型立法,完善我国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相关立法,仍是我国司法界之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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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的手段和方式等发生了许多新变化,本文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物质性利益应认定为受贿,受贿罪构成中应取消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必备要件和行贿罪构成中应取消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必备要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人性贿赂应认定为受贿等观点,建议立法机关对刑法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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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废除我国贪污贿赂型犯罪中的死刑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由于与现代刑罚旨趣格格不入,因而废除的呼声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响应。贪污贿赂罪中的死刑同样在四个方面显示了其不合理性: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不符合谦抑性思想、违背罪刑均衡原则、不利于国际司法协助。相较于国事犯罪、军事犯罪和暴力犯罪,贪污贿赂罪的社会危害性无疑是较小的,因而在这一领域率先废除死刑无疑是阻力最小且最符合国际趋势的。应当承认的是,在贪污贿赂罪中废止死刑是较为敏感和棘手的,因而我们可以由易到难,从犯罪主体入手,先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再过渡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自由型和财产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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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是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 ,妨碍国家经济建设 ,腐蚀干部队伍 ,损害国家机关威信 ,污染社会风气 ,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只凭一次或几次集中打击 ,是根本铲除不掉这个社会“毒瘤”的。我们认为 ,应有必要把贪污罪与贿赂罪一同并入渎职罪 ,适当调整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幅度 ,降低起刑点 ,从严掌握贪污、贿赂罪与非罪的界限 ,提倡重刑与轻刑并举 ,增加对公务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罚金刑与资格刑的适用 ,最终完成司法解释与业务规范的合作 ,取得与公务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斗争的胜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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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补的一个罪名。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收入且差额巨大(30万元以上),而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以非法所得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