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拟制自认可以分为不争执型拟制自认、不知陈述型拟制自认和消极行为型拟制自认。辩论主义、当事人真实义务、陈述义务和具体化义务、诉讼促进义务、经验法则等共同构成拟制自认的法理基础。当事人经法官释明后仍放弃对不利主张进行争执应承担拟制自认的不利后果,并不许追复;当事人对于应该知悉的事实作不知陈述构成拟制自认,但允许其在本审程序结束前追复;当事人的某些消极诉讼行为亦可构成拟制自认,但应从严认定,且一般不许追复。 相似文献
2.
熊礼汇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3(4):1-10
元结的古文创作分为两个阶段,最具特色的杂文作于天宝年间.它们偏于从政教、道德层面刺世疾邪,救时劝俗,而出语危苦激切、辞义幽约.元文除用寓言形式、独白直言形式外,多借问对形式结构其文以伸其意.元结为文主张复三代之古,直面现实,追求以儒学古道为本的艺术精神和淳朴、简明、劲直的风格,与萧、李等古文家主张有同有异,故其能以"特立之士"的姿态遥领韩愈古文革新之先. 相似文献
3.
学术界对于北宋官员被贬以后与仕途的关系历来较少关注。通过对北宋官员黜降后仕途的研究,可以看出宋代政治制度的某些层面。本文从官员"过犯"对仕途的影响谈起,讨论在北宋官员被贬以后,还有许多途径可以与仕途保持千丝万缕的联系。主要体现在生前的叙复、量移、自便、对移和死后的追复、追贬及配享上。与其他朝代相比,这些都体现出了北宋对黜降官处理的明显特色。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