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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宪权,是指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遵循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方式和限制等要求,全面修改或部分修改宪法条款的权力。从与制宪权的关系看,修宪权具有派生性、法定性;从与释宪权的关系看,释宪权运用的极限就是修宪权的开始;修宪权就其本身性质来看,具有不宜轻易动用的特点。正确认识修宪权的性质与地位有利于充分发挥修宪权的功能与作用。  相似文献   
2.
惯例于其中的个体而言是公正的,惯例产生了制定规则的规则。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规则是公正的基础,规则的制定必须符合一个共同体的惯例及由此产生的元规则。由于作为一般规则的宪法将作用到共同体中的每一位公民,因此,作为制定规则的立宪机构和改变规则的释宪、修宪机构必须经由全体公民选举产生,加强选举约束,才能符合公正原则。同时,立宪、释宪与修宪必须符合某一共同体的惯例,只有符合共同体惯例的宪法,才能创造出一个稳定的宪政体制。  相似文献   
3.
在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上,保障人权的目的使二者获得了一致性规定。不过宪法和宪政并不总是一致的,而是背离和互动并存,有宪法无宪政以及有宪政无宪法的情形都有其历史原型。要开启宪法与宪政的互动之门,就必须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并使宪法成为真正的"法"。  相似文献   
4.
宪法的逻辑分类与宪法发展中的释宪与修宪之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宪法的发展问题上,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一种释宪主义的发展观,主张采用微观的、渐进的宪法解释模式来弥补宪法条文与社会现实之间的鸿沟,以维护宪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但是,从对宪法的实质意义上的分类以及对中国宪法的现实定位来看,现行宪法还不具有进行宪法解释的充足条件,因而单纯的宪法解释的发展进路对于中国的宪政建设来说可能意义甚微。  相似文献   
5.
司法审查的理论与制度经历了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特别是美国联邦法院在解释宪法时依据一些理论前提,形成了相应的基本准则。普遍而言,释宪是处理维护立宪原意及宪法权威与均衡社会利益之间辩证关系的学问和艺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在二十世纪亦逐步发展了起未,但至今仍然有待完善,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6.
修宪权,是指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遵循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方式和限制等要求,全面修改或部分修改宪法条款的权力。从与制宪权的关系看,修宪权具有派生性、法定性;从与释宪权的关系看,释宪权运用的极限就是修宪权的开始;修宪权就其本身性质来看,具有不宜轻易动用的特点。正确认识修宪权的性质与地位有利于充分发挥修宪权的功能与作用。  相似文献   
7.
立法不作为基本理论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立法不作为是立法者负有宪法上的立法义务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一种现象,一般说来它有三种表现形态,各种形态的立法不作为会产生不同类型的法律漏洞。立法不作为的成立要件有二一是立法者受宪法委托负有制定法规范的作为义务;二是存在立法者不履行其立法义务的情形。在宪法解释机关运用释宪权来对因立法不作为所造成的宪政秩序顺畅运作的障碍进行补救时,必须遵守因释宪权与立法权在权力划分基础上的界限而受到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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