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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汪世虎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7(3):197-200
在重整程序中,自动冻结制度有其独特的功能。无论是自动冻结主义还是裁定冻结主义,其适用范围都必须合理界定。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和新的破产法草案尽管对自动冻结制度有所规定,但不够系统、完善,有必要从适用范围、例外与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3.
4.
杜孝军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03,2(2)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很不完善,未能紧随社会生活的发展、需要进行重新构架.希望立法者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破产法律制度中具有本质性和规律性的基本制度,制订出一部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破产法典. 相似文献
5.
公司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具有外在和内在两方面功能。前者在于激励公司经营控制权人及时申请重整,并保证重整期间公司经营的效率;后者在于通过保存公司治理结构以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以及激励利害关系人在进入重整程序前进行充分的缔约谈判。若要充分发挥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功能,必须构建用以支撑其功能的权责配置体系。美国法的经验于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为弥补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在功能上的不足,可借鉴美国法的经验,对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进行重构。具体的对策包括:明确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适用范围,划定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与管理人的权责界限,健全对公司经营控制权人的权力制约机制,并同步推进重组协议及预重整制度与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谭雯玲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22,(6):73-94
作为高度发达经济体兼我国重要的投资贸易伙伴,荷兰的企业破产立法进程值得研究。以对破产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利益保护程度的差异性为视角,企业破产法可以被分为“债权人友好型”与“债务人友好型”两大类型。与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相比,荷兰由前者向后者的转型迟来了一个多世纪。这种政策惯性与该国特殊的信用体系、市场结构、重商文化密切相关。但随着全球不安定因素的增多,荷兰立法机构不得不重新审视重整制度的价值。《重整法案》的生效标志着荷兰企业破产法正式转型为债务人友好型。该法案创新性地构建出重整专家制度,并确立了“最大化灵活性原则”在重整程序中的核心地位。于我国而言,不仅可以借鉴荷兰企业破产法中某些具体的规则,还更应从荷兰的经验中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市场经济,尤其是非常态经济形势中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7.
破产重整制度是预防企业破产清算的最为有效的措施,是破产立法从清算型债务清理制度向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变革的重要标志,世界各国都极为重视。我国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使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得到了很大完善,但同时也存在适用范围过于宽泛、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不明确、一些重要原则或机制存在缺漏或缺陷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以期我国的破产重整程序能真正实现诸方利益与共、诸方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初衷。 相似文献
8.
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具有控制程序入口口径大小的功能,在重整程序的启动阶段应坚持重整自愿、企业拯救、利益平衡和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在这样的视角下,对我国当前破产法上的重整申请权、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司法审查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后,相关立法规定均具有改进的余地。 相似文献
9.
针对中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不断涌现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结合"超日太阳"和"无锡尚德"重整案例,阐述并论证了判断主体、判断目标、判断对象、判断依据、判断特征、判断原则等体系要素,及其基本逻辑框架;在此基础上,以公平正义为出发点,提出了中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价值判断的标准,并构建了破产重整价值判断体系,以期为破产重整利益相关者对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的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上市公司破产和重整的选择机制、经济效率及法律基础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许多准破产公司,但无一例外地都没有进入破产程序,而是得到了各种形式的重整。那么为什么A股上市公司难以破产?目前的重整是否具有经济效率?法律基础是什么?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构建了相关的理论模型对此进行了研究,发现这一选择由大股东与债权人的成本分摊比例、政府的利益等因素共同决定。然后本文以曾经被申请破产的6家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1)从重整的经济效率来看,资产置换模式效率相对较高,仅仅通过财政补贴、债务和解等方式的财务重整效果一般。(2)从成本分摊来看,成本主要由新大股东分担。(3)公众投资者是重整的直接受益者,但存在结构性差异。这些结论说明我国破产制度不能起到过滤装置的功能,有待改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