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中庸的伦理意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迟成勇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6(1):35-38
孔子第一个明确提出“中庸”概念,并把“中庸”看作为“至德”。中庸,就是恪守中正之道、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与中和之意。“中和”,是中庸的精髓。从伦理学层面看,中庸,在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方面,追求“和而不同”的中和境界;在道德行为上,坚持“过犹不及”的理性精神;在道德选择上,发挥“随时而中”的权变智慧;在道德规范上,坚持“兼德而至”的辨证思维原则。 相似文献
2.
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过去我国民事诉讼法典在举证时限上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顺应了国际潮流,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我国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实现了由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到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转变。但它在举证时限制度的设计上,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作者对这些问题联系国内外实际进行了探究,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3.
从"流莺"词义变迁看词义引申与社会文化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班吉庆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8(2):48-50
流莺,本指鸣声婉转的黄莺。但是,近年来各种媒体上的"流莺"却更多是指在街头拉客的妓女。"流莺"的词义变迁,反映出词义引申与社会文化的关系。用"流莺"代指妓女,其外部特征、性质状态等使人产生联想,说明词义引申的途径有着现实的基础。"流莺"的词义变迁,还体现了词语运用的积极性选择以及名人效应。现实的语言生活中存在许多鲜活的语言材料,需要我们不断去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4.
背负文学盛名的李叔同,踏进释门后,成为淄素共仰的高僧大德。此间文学进阶的深浅一直牵动着广大读者、偌多信众。法师佛门文学物事,似少专门肃整的研究。教人欣喜的是,出世的法师仍是诗家意气、诗家做派、诗家风范,"有情"宛在。法师"以戒为师"的行持,更趣近文学艺术的同情,"心比平时灵敏,颇有文思",且"妙思泉涌",可"信手挥写"。文学爱惜生命,回护朴初,同情卑弱,右袒不幸的根本属性,因生活中的自戒自律而得以保障。法师诠解佛教非迷信、非宗教、非哲学,"独未"说其非艺术,甚至迳称"佛门生活,就是艺术的生活"。释门24年的文学追询达到痴迷之境,之于文学艺术的生命价值,亦悟到"随时新"的命意,当法师"悲欣交集"时际,留给后人的是生的鼓舞,这安详宁静的力量,默如雷霆。同时刻的文学传达:"华枝春满,天心月圆",是令人期待既久的文学胜境。 相似文献
5.
《周易》一书重在“时”义的阐扬,书中论“时”者共四十一处,而《彖传》中言“时”即有二十四卦,可见“时”义的重要。《周易·彖传》中,赞叹“随时之义”者有《随》卦一卦,其要义在于“时”。文章就随卦来研味其理,而识其时义。《随》卦其“义”,在强调“随时”。“随时”,除具有“浅事而有深意”之“义”外,还兼具“用”的作用,及“大事大变”的“时”之功能在。《随》卦的义理如下:1)《随》在随时从善。基于“天下随时”的原则,“随”就要“刚来而下柔,动而说”,不能完全坚持己见与利害,需要容采他人智慧与见解,同时兼顾他人的利益,唯有将自身智慧与利益和团体智慧与利益相结合,当下与长远利益及理想目标相结合,方能“得人心之归”,创造幸福逸乐的社会。2)《随》时大用在明哲。《随》卦之“时”义其用在于与时行。时行则行,时止则止,随顺自然而动静不失其时。 相似文献
6.
民俗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民族文化的象征,也是人们精神文化的灵魂.随着西方民俗文化的传入,中国传统民俗正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变迁.本文则从中西民俗的差异与对比、中国民俗的变迁与革新等角度对"俗随时变"等论题进行深入地反思. 相似文献
7.
编写学校大事记,既有历史意义,又有现实意义,是学校发展历程的一项长期工程。而平时对大事进行随时的记录可以确保时间的准确性、事件的真实性和众多大事的完整性。因此,大事记离不开"随时记","随时记"的价值则在大事记中体现。 相似文献
8.
《青春岁月:学术版》2013,(9)
随着社会的发展,词汇也在不断的发展。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英语中的新词汇也是越来越多。但是,国内现存的词汇学研究却很少顾及到新词。本文浅谈了词随时变现象。 相似文献
9.
在文学观念趋于激进的魏晋南北朝,萧统、萧绎一方面继续倡导儒家"文质彬彬"的文学观,崇"雅"重"质",并以"中和"作为实现"文""质"完美结合的基本手段,另一方面,他们对"文"、"质"及"彬彬"质文和谐状态的理解又融进了新的质素,赋予它们以新的时代内涵。这种对儒家诗教的超越与文随时变的文学发展史观当有内在的关联。 相似文献
10.
当随时提出主义被视为诉讼迟延的罪魁祸首之后,德国和日本便开始转向适时提出主义.这种改变体现于立法上的失权规定.换言之,德日民事诉讼法通过特定情形下限制当事人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以防止诉讼迟延.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提出的诉讼资料将遭受失权的效果.但是,过于严苛的适用失权规定将有损对于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有损实体真实的发现,且与当前的民事诉讼构造格格不入.在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的情形下,我国如果要实现诉讼资料提出方式的转型--规定失权制度,必须慎之又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