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1.
2.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前提是行为必须符合后两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类似条文的性质,属于注意性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从罪数理论上讲,由于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内容可以包容于斗殴的故意内容之中,斗殴既是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也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刑法>第292条与第232条、234条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转化犯的规定,有减少死罪数量和统一司法的作用.实践中应当坚持构成要件标准来确定转化的具体范围. 相似文献
3.
肖扬宇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1):101-104
2008年全国打掉了许多涉黑涉恶团伙,这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无疑十分重要,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又需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但"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如何理解尚待解释,例如当实行过限难以判断时、当首要分子之间发生承继时、当集团成员发生错误时如何归责。 相似文献
4.
论首要分子与主犯、组织犯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肖扬宇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4(2):46-50
中华法系、苏俄法系、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共同构建了我国当代刑法理论的框架,各种理论的相互融合也造成了我国当代刑法理论一定程度上的混乱。首要分子制度作为中华法系的传统理论,在我国当代刑法理论中的归属问题也有所混乱。首要分子与主犯之间是交叉关系、首要分子与组织犯之间也是交叉关系,而组织犯则存在于一切共同犯罪之中,都属于主犯。 相似文献
5.
徐跃飞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聚众犯罪的主体具有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特定性,不能称之为特殊主体。聚众犯罪是不同于一般共犯和犯罪集团的独立犯罪形态,聚众犯罪并非都是共同犯罪,当刑法分则规定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均应负刑事责任时,这种聚众犯罪就是共同犯罪;当刑法分则规定只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时,则应当看案件的具体情况。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并非都是主犯。聚众犯罪中的转化犯存在特殊性。 相似文献
6.
在刑事司法和审判实践中 ,聚众斗殴罪是颇具争议的热点问题之一。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 ,应视情况不同区别对待 ,应区分其作用大小 ,按责论罪。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由聚众斗殴行为转化而来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行可否认定自首 ,关键在于明确“同种罪行”的确切内涵。在定罪量刑上 ,要切实把握立法本旨。区分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不容忽视斗殴行为的对偶性 ;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转化形态下有其适用性 相似文献
7.
肖扬宇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0(2)
三千余年的首犯制度为我国现行的首要分子制度奠定了历史基础,从民国时的二次革命到1979年<刑法>中国共产党政权所颁布的刑事政策,为当代首要分子制度在刑法中的确立提供了立法依据.根据不同的标准,首要分子可以分为五类,不同的分类对于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首要分子的行为一般表现为组织、领导、策划行为,而其行为的本质则在于其行为对犯罪事实的支配力. 相似文献
8.
孟庆华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8-31,27
刘涌案件经过三审,先后作出了由死刑到死缓又到死刑的三次判决。作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刘涌应该按照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因而二审法院将死刑改为死缓是不妥当的。涉及刘涌案件的公众民愤(民意)问题、知情权问题、死刑观问题等,都是值得人们深思的重要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9.
准确界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是确定本罪主体和区分责任大小的关键。对首要分子的认定,是按照其在具体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划分的;对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不一定是主犯。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