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马新福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4)
香港基本法是“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法律化和在香港的实现形式,其理论基础是邓小平理论。香港基本法以其本身的性质和特殊地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即在“一国两制”条件下,把大陆内地的社会主义法域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域有机连接起来,使其统一于中国的一元法律体系之中。 相似文献
2.
3.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法律,其第11条第1款规定,香港实施的各项制度、政策均以本法规定为依据,这在法律上保障了"一国两制"方针所要求的香港本地制度、政策的自足性、独特性与稳定性。因此,这一条款可称为"基本法的自足性条款"。这一条款从宪法第31条延伸而来,所以具有宪法层面的保障作用。在司法层面,香港法院有权根据这一条款化解可能出现的法律冲突,从而维护"基本法的自足性"。 相似文献
4.
论香港《基本法》的重大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锡祥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3)
香港顺利回归祖国并保持繁荣稳定离不开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它是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得到贯彻执行的结果。本文从历史、现实和国际的角度全面系统地阐述了香港《基本法》的重要意义。从而更显示出这一部具有创造性杰作的强大生命力 相似文献
5.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香港基本法中关于政制发展的具体条文充分体现了它的独创性和优越性,香港政制的发展既是基本法所明文规定的港人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央对特区的政治承诺,深刻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群众观和实践特色。香港基本法颁布实施以来,以该法文本为核心,逐渐形成了一个"泛基本法"的文本集合,虽然载体形式不同,但所发挥的效力与基本法基本无异。 相似文献
6.
傅思明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5(2):20-24
香港回归后 ,原有法律中的判例法被认可为中国法律的一部分 ,并在香港基本法的支配下 ,脱离英国普通法系的支配而独立地发展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了一个独特的判例法适用地区 ;香港司法判例的适用效力发生了重大变化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创造新的判例必须体现“一国两制”方针 ;判例的形成要受到限制。在香港基本法支配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并不能创造违宪审查的判例 相似文献
7.
强世功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08,(2):76-92
本文分析了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三次解释中所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结构解释和立法原意解释等。文章强调“人大释法”在娴熟地采用这些法律解释方法时对法理学说的运用。文章指出,在居港权案中,特区终审法院与人大释法在法律解释方法上的分歧主要在于确定体现立法原意的权威本文的过程中,究竟是采取程序主义的形式审查,还是实质主义的意图推定,这不仅是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而且是法理学说和政治立场的不同。在此基础上,文章批评了立法者不适宜解释法律的流行偏见,呼吁将基本法纳入列国家宪政体制中来理解。 相似文献
8.
香港基本法作为全国性法律主要在香港的普通法环境下实施。特区法院采用普通法方法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并经历了一个从目的解释到文义解释的转变。文义解释注重基本法文本,这对于维护基本法的权威性是有利的。但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方法明显不同,这导致陆港两地对基本法某些条款的理解产生差异。为消除两地因解释方法的差异所导致的对基本法实施的不利影响,双方有必要相互了解,并调整自己的法律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9.
香港回归以来,基本法在实行普通法传统的香港法院的司法适用中,出现了以普通法方法适用基本法及以普通法解释基本法的现象,突出体现在香港法院违反基本法审查权和基本法解释权的行使上。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包括基本法与普通法法律推理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差异,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香港法院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分歧,基本法有关制度和制度执行的缺失。应正确处理普通法和基本法的关系,推动普通法事后审查制度的常态化,维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等方面规范基本法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10.
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昌道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62-70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依据国情,借鉴外国,最终形成现今的机制。内地与香港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域,法律解释制度相异,内地由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国家法律的最高权威性,其基本特征归纳为:唯一性、界限性、约束性、咨询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三次释法,形态多样,样式不一,但有其共性。"一国两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构想和事业,解释机制难免有不尽完善之处。它不损害香港法制,而是回归后香港施行法治的重要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