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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独立形成的一个罪名,也是司法实践中较难以认定的罪名之一。对于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理解不应该仅局限于主观因素,应当从行为人殴打的动机、殴打的时间和地点、殴打的对象、殴打的方式等主客观结合综合考虑,并从这些方面区分与故意伤害行为。肖传国等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而非寻衅滋事行为。  相似文献   
2.
斗杀伤的承袭析造:以唐律与现行刑法为节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律斗杀伤的规定影响深远,现行刑法中的聚众斗殴罪对其承袭甚多。在主观故意之内都区分斗、故,且在特定条件下斗转为故。作为行为犯,外观形态都是对向而存的彼此殴打身体的行为。在用刃或持械的情况下都规定了加重法定刑,且根据发生地点的不同适用刑罚亦轻重有别。在单方形成共同犯罪时,都根据各行为人在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划分主从,以罚当其罪。斗殴过程中一般都不认定正当防卫,在严格条件下有限承认其存在。  相似文献   
3.
聚众斗殴罪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聚众斗殴罪是一种常见的、多发性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在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但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中,责任主体的认定仍然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聚众斗殴罪的人数组成、行为特点特别是转化过程中的责任主体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  相似文献   
4.
在刑事司法和审判实践中 ,聚众斗殴罪是颇具争议的热点问题之一。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 ,应视情况不同区别对待 ,应区分其作用大小 ,按责论罪。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由聚众斗殴行为转化而来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行可否认定自首 ,关键在于明确“同种罪行”的确切内涵。在定罪量刑上 ,要切实把握立法本旨。区分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不容忽视斗殴行为的对偶性 ;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转化形态下有其适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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