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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性质:宪法的特别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既非“小宪法” ,也非代议机关的制定法 ,而是宪法的特别法。这取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功能、名称和法律效力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性质的界定 ,不仅是学理问题 ,也是一个直接涉及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实际运行 ,乃至宪法的实际运行的问题。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其宪法的特别法这一性质 ,不因与宪法的抵触而无效 ;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效力是通过其特别法 ,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得以实现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则相应地属于宪法解释 ,并因此得以改变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之“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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