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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南都学坛》2008,28(4):31-34
"复作"是汉代的一种刑徒。传统认为"复作"即女刑徒,或是"弛刑徒",都不能成立。根据汉简,可知男刑徒也被称为"复作",证明"复作"徒中也有男犯。"复作"徒虽然在不带刑具方面与弛刑徒相似,但在汉简中"复作"徒是吏民因犯罪所判处的一种刑徒,而不像弛刑徒是刑徒获大赦而除去刑具的结果。此外,在刑期、身份上,两者也有明显差异。"复作"徒实际是汉代刑徒中最轻的一等,并无性别特征,也不佩戴刑具,其刑期较短,要在徒官监督下服三月到一年的劳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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