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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具体案例,从指定监护的成立条件、委托监护与诉讼代理的关系、监护资格的否认等三个方面,探讨精神病人涉讼时代理人的确定问题。在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没有放弃监护权、或者没有被依法剥夺监护权时,其他人是不享有监护权的。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使将参加诉讼的权利委托给其他代理人,其作为该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也仍然不会改变,被委托人也只能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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