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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谈到“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以及“河流污染问题”,徳姆塞茨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中谈到随便排烟造成的环境污染,其实这些都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因此不能够简单地用经济学的办法来解决,更不能简单地以“费用高低”的标准来加以衡量。倘若某厂商的生产活动对人的健康造成了损害,抑或对环境造成了污染(而这种污染又在环境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范围之外),那么此时无论该厂商是否获利或者获利多少,都应该通过改进技术将这种负面影响内部化,否则,将与“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等理念背道而驰。基于人权与环境的优先性,我们有必要对科斯社会成本问题及徳姆塞茨外部性内部化问题进行重新思考。  相似文献   
2.
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法学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叶林 《河北学刊》2006,26(4):165-170
当前,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渐成为解释和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依据。然而,国内法学研究者有时过度关注经济学研究成果,忽视了法学研究的自身规律性,出现了法学研究上的误区。公司价值多元化是固已有之的公司法价值,在斟酌相关者利益的前提下,股东或者公司利益应当继续成为公司法中更优越的保护价值。利益相关者是建立在公司董事会中心模型基础上的抽象范畴,公司法只能在某些特定事项上向利益相关者提供特殊的法律保护,而无法承担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全部使命,更无法替代合同法、劳动法、反垄断法等对相关者利益的一般保护功能。公司法和公司治理极为重要,但无法承载法治社会的全部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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