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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体是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曾是我国民法学界最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权利客体形式说"的民法通说存在对权利客体一古脑儿的"平面化"扭曲。按照德国学者拉伦茨的理论,权利客体是一种双重构造体系,我国在承袭拉氏学说的基础上应对客体构造体系进行整合并加以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2.
"客体"与"对象"在词义上存在混用,法学中的"客体"与"对象"应参照哲学认识论作同义理解。刑法的客体理论基础存在逻辑上的失恰性,刑法客体与对象之分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与对象之争的论据并不充分。民法中的权利客体结构实为一种双重构造体系,"平面"罗列式扭曲的权利客体难堪重任。从知识产权权能构造层面来看,知识产权客体也是一种双重构造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的支配、使用客体(信息)和知识产权的处分客体——知识产权(利益)。知识产权"客体"与"对象"之争实际上演变成形式逻辑与历史(经验)逻辑之争的命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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