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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深入乡土社会的“事件”,精准扶贫触发了国家政权和乡土社会之间的分歧。在数字化治理技术与乡土生活模糊性之间、国家正式权力与农村内生秩序之间、“区分逻辑”与乡土社会“平均主义”之间,两者存在明显差异。面对分歧,农村基层在精准扶贫过程中采取“村民评议”制度形成“接点治理”格局。研究发现,村民评议形成的接点治理主要包括以下治理机制:以熟人社会构成治理的信息机制,以多元主体参与构成治理的权威机制,以协商讨论构成治理的合法化机制。这一制度创造了新型制度场域和治理接点,有利于实现国家政权与乡土社会之间的融合。推进对湘西B村“村民评议”的个案分析,发掘其中的治理机制,完善其中存在的不足,实现从接点分离到接点融合,推进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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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族学研究中,宗族的民族性特征及其在村民自治中的表达一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通过对捞车土家族村和摩哈苴彝族村的田野调查研究,指出某些少数民族在宗族观念上与汉族存在很大的差异汉族对宗族血亲关系高度重视,而某些少数民族对此却相对轻视.土家族是将已故地域性领袖土王当做共同的族祖神进行供奉与崇拜,彝族则是将图腾植物当做祖先进行供奉与崇拜.宗族的这些民族性特征在村民自治中或表现为对地缘政治领袖群体的认同,或表现为对村民自治权力竞争的集体无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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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政治参与需求、提升政治参与水平、增强政治组织吸引力已成为研究农民在基层民主自治组织中参与政治生活的实践课题。随着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农村社会利益关系逐渐分化,利益主体、利益需求呈现多元化和多样化,这阻碍了村民自治组织功能的发挥,农村社会利益分配、导向、表达、协调等方面必须相应作出调整。本文基于利益与利益机制的视角,探讨了村民自治组织中农民政治参与的实现机制、动力机制、参与机制和保障机制的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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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治理模式选择之殇——基于华北X村的个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开放之后,村民自治制度成为农村治理的基本政治制度。在国家自上而下将村民自治制度下沉到农村和农村自下而上去承接村民自治制度的互动过程中,村民自治出现了“惟村庄利益化”的现象。依据不同的视角可以将农村治理划分成不同的治理模式。以农村对国家供给项目资源的承接态度为标准,可以将农村治理化分为积极型、消极型和激进型治理模式。笔者考察了华北平原的X村在15年中经历了积极→消极→激进的治理模式的选择过程。得出以下结论:村民对农村治理模式选择是依据农村治理绩效的帕累托改进的标准,这种选择是一种理性选择,但往往会产生非正义的结果。将激进治理模式放在税费改革的时代背景之下,源自于农村获取治理资源的方式会发生由内部汲取到外部输入的根本转变。同时,地方政府在晋升锦标赛体制和政治维稳高压之下,也默许了激进型农村治理模式的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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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友田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0(3):22-29
村民自治是实现农村管理民主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在当前村民自治的实际运作中,存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与“民主选举”失衡、村“两委”关系不协调、干部群众思想认识和政治素质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需要科学设计制度,合理配置村民自治权利;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素质;理顺“两委”关系,促进村民自治顺利进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村民自治的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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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少菲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1):117-122
通过对大革命时期农民协会与当今村民自治制度及村民委员会在制度层面上进行比较研究,系统分析二者在产生背景、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具体职能等方面的异同,试图为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探寻更好的范式和摹本。研究发现二者在"对民主化的解读、社会化基础、组织层次、历史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党的领导在农村基层治理中至关重要;农民在治理过程中的政治参与意义重大;治理须与相应时期的政治任务紧密结合。这些经验教训能够使我们更加深入地认清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做好村级治理工作,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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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在社会转型期的背景下透视农民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结合文献资料和田野调查,全面探讨现行的乡村权力结构与村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关系,建议扩大农民的制度化政治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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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了解少数民族地区村民对我国刑法的认知度,笔者在贵州省凯里市经济开发区铜鼓村进行了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围绕我国现行刑法的基本知识以及社会民众比较关心的一些司法实务问题。通过问卷调查及访谈,了解到许多民众对学习刑法知识是十分渴求的,但是鉴于自身及各种外界因素的制约,他们只能有限地、被动地接受知识而不能从更多的渠道更加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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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珊君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66-71
本文以华北定县农村调查为基础,揭示出当前中国农村的实际治理模式、意识形态和思维习惯,是以权威性自治为主、依法自治为辅的混合型治理模式,要使农村社会实现从权威性自治向依法代表性自治的转换,关键就是要实现意识形态和思维模式的改变。本文试图通过对制定法与民俗习惯的各自利弊和相互间张力的分析,对如何用该张力去制定与民俗习惯和农村现实相适应的良法,从而实现这种意识形态和思维模式的转换,并最终影响村治的历史向度做出论证和阐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