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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治国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6,27(4):104-108
唐太宗在位期间赦宥比较慎重,赦宥的次数不多且都赦出有因。唐太宗突出的慎赦思想同他高度的史鉴意识,自觉的法律意识,制法、守法、执法的思想相关,由此确立的完善严格的法律制度和由此形成的整个社会普遍的守法背景,也是太宗期间赦宥较少的深层原因。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犯罪率的下降也是赦宥减少的条件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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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赦免制度,是指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如果该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定条件,应当停止死刑命令的执行,并且依法定程序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死刑赦免令,赦免其死刑而改判其他刑罚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消除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若干矛盾,也有利于进一步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有利于避免错杀,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履行我国的国际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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