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杨路生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9(2):37-42
出于节省资源、提高效率的部门利益需要,不少防卫人被作为"斗殴"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往往按照"不得已"标准考量防卫人的行为性质;防卫人在罪犯逃离现场从而获得防卫机会时进行防卫,往往被一刀切地认定为"防卫不适时";公、检、法受理防卫类案件的程序和特点,使得防卫人经常被定性为"伤害(杀人)"而得不到制度性的制约和救济,最终,形成公民不能、不愿行使防卫权之困局。破解对策为:规范涉及"斗殴"定性处理相关案件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不得按照"不得已"标准判定行为性质;确定犯罪嫌疑人携赃物逃离现场行为性质为"正在进行";对"扭送权"相关内容及其范围、对象和损害后果之责任,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和细化,使其切实可行。 相似文献
2.
为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基本理念,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建立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该机制进行了初步的程序设计。但是,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捕后羁押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与相关制度的联系、区别来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功能定位和程序完善还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相似文献
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