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篇
  免费   0篇
综合类   1篇
  2011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韦伯的法律可预计性思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语Berechenbarkeit一词有计算和预测的含义,今人译作可预计性。德语法律可预计性就包含了这个词,意思是依据法律可事先计算出某特定事态将招致的法律后果。这一观念兴起于19世纪的德国。马克斯·韦伯做出过深入地思考。他将理性法律的基本构成单位设为法命题(Rechts-satz),依据特定的法命题,可以计算出一定事态所招致的法律后果。在他看来,司法活动遵循法命题与法律的体系化,为法律可预计性提供了技术上的重要保证;而事物能被认知,又是法律可预计性得以存在的认识论前提。这几项内容结合起来,就构成了有关法律可预计性的思想体系。把韦伯的这个思想引入中国传统法律研究,可以发现先秦儒家思想中有阻碍法律可预计化的因素,而法家思想中则有推动法律可预计化的因素,由此推动当代研究的进步。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