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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童旭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124-133
中国古代兴建公共工程使用民地,经历了换地、换地并减免税、保障坟墓房屋等附着物以及逐渐限制使用民田的发展过程。晚清,由于铁路等交通事业的助推,出现“购地章程”,购地程序更为规范化。这种“官府购地”并非平等主体间的交易,只是皇权专制下的恤民。清末至民国,西方的土地征收制度传入,土地征收在立法形式上更趋同于西方。然而,“平均地权”思想融入后的土地政策,让土地征收制度失去了原有尊重土地所有权的本质,成为服务于国民政府土地改革的工具。从“官府购地”到“土地征收”,取得人民土地的形式更为完善,但实质未有变化。 相似文献
2.
HUANG Ai-zhen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3)
农地征用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反映了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征地补偿方式违背市场基本规则、农村土地财产权受到侵犯和征地补偿方式违背帕累托最优原则。基于对现实和理论的深入分析,本文指出我国农地征用补偿应遵循地价形成规律,并努力探索集体土地流转,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同时建立起失地农民生活和就业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3.
现有失地农民安置方式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通过分析当前中国存在的几种主要安置失地农民的方式的特点和适宜性,为各地政府合理安置失地农民提供参考。采用文献资料法和比较分析法。在我国,一次性货币安置不利于农民的长远利益,重新择业安置需要一定的经济容纳力和选择正确的途径,农业生产安置比较稳但适用条件有限,入股分红安置收益高却有难以规避的风险,而异地移民安置则需处理好许多重大关系方能奏效。必须以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或创建合适的安置方式。 相似文献
4.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城市国有土地,在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土地增值收益。地方政府、用地企业、村委会和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有不同的行为表现,其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分配冲突。从不同主体行为角度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利益冲突问题进行研究,有利于探讨利益冲突背后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5.
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视角阐述了现行征地制度中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害,认为政府具有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利益冲动,且我国农民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土地权力基础并受到"公私"理念的桎梏,而界定公共利益和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着现实难题,这些都是征地制度中农民土地权益屡遭侵害的原因。对此,提出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就必须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土地市场中引入价格机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征地补偿内容;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形成有效约束机制,建立法治政府等。 相似文献
6.
土地征用制度的经济学分析及改革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筱非 《渝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1):42-45
从经济学角度出发,运用生产者与消费者剩余,分析了土地征用制度的市场效率;指出现行制度供给不足是导致征地权滥用与征地行为不规范的根源;并指出制度的“路径依赖”性导致制度变迁的阻力较大。鉴于此,提出了改革的两种思路———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和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当前应完善土地征用制度,随着经济发展与制度环境的改善,再过渡到全面改革土地征用制度上。 相似文献
7.
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路径探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的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改革当前的土地征用制度迫在眉睫。在分析当前土地征用制度的问题和弊端的基础上,提出改革的思路: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修补法规与政策漏洞,健全和规范土地征用程序。 相似文献
8.
文章在对我国《物权法》中土地征收规定进行评述的基础上,指出这一制度在适用中还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文章从制度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视角提出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须与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改革联系起来一并进行。文章的重点是对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提出具体建议: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限制为公共利益目的,将现有的非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转变为由集体与土地使用者直接协商,由集体将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出让。 相似文献
9.
阮兴文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6(3):94-98
土地征收问题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一系列土地征收侵权性立法制度设计是导致问题的根本症结。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是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人本化土地征收法治模式制度。 相似文献
10.
张志钢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增设了财产刑,从而形成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财产的三种处置措施:罚金、没收财产与刑事没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财产的处理上需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即“在整体从严的基础上,区别对待”。合理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与财产的性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适用的关键。在“灰色”财产的认定与处理上,我国司法实践的越权处理有导致财产刑的异化的危险,亟待立法上补足财产来源合法性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