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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光、电镜下观察4、6、8月龄胎儿膝关节半月板组织结构的变化,光镜下4月龄胎儿半月板血管丰富,随着胎龄的增长(8月龄)有减少趋势,仅在周边见到血管,软骨细胞也是由多到少,而胶原纤维则是由(4月龄)稀少、分散分布到(8月龄)致密呈束状平行排列,在电镜下观察到半月板表面膜性组织由无到有,条状隆起由不明显到明显的变化过程,各月龄组半月板表面都呆见到微细的小孔或空隙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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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是近年来我国学界研究的热点,实际上,古罗马时期,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在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过程中就已经涉及到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并开创了列举保护主义的立法模式,使胎儿在若干民事权利上已享有民事主体地位,这要远远早于《德国民法典》.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中针对胎儿规定的继承权不能够充分保护胎儿的继承权,为此,需要考虑借鉴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对胎儿继承权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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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胎儿具有当事人能力.胎儿作为当事人时,应当以其母亲为法定代理人;诉讼过程中胎儿出生且为死产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起诉;判决作出后胎儿出生的,其效力及于出生后的自然人及其继承人,出生时即为死产的,判决不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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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烨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对伤害胎儿的行为如何定性,刑法理论界依然存在很大的争议。诸多观点之中,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依据刑事立法规定,将胎儿解释为人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只能将胎儿的合法权益解释为母体的健康法益来加以保护,否则,侵害胎儿的违法行为将难以得到公正处理。这一解释结论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在主观方面,行为人不需明确认识到被害人为孕妇,且不必以伤害胎儿作为犯罪目的;在客观方面,即便胎儿出生以后健康受损,依然可以被评价为对母体的伤害结果,其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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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免疫组织化学SABC法检测第2,3,4三个月胎龄段,Cx43和Pax3蛋白在人胚胎食管组织中的表达.结果表明:第2个月胚龄时,Cx43和Pax3在食管肌层肌细胞中呈阳性表达,在肌间神经丛处神经细胞呈阴性表达;第3个月胎龄段,Cx43和Pax3在食管肌层肌细胞阳性表达与第2个月胚龄相似,在肌间神经丛处大部分神经细胞呈阳性表达;第4个月胎龄段,Cx43和Pax3在食管肌层神经细胞和肌细胞均呈弱阳性表达.因此,Cx43和Pax3蛋白与人胚胎早期食管肌层组织细胞的生长发育关系密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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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虽然不是自然人,只是母体的一部分,但是胎儿有其自身的利益。现实生活中侵害胎儿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为了维护其及其出生长大为人后的利益,法律应当对胎儿利益予以保护。这种保护应包括来自民事和刑事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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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继平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3)
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胎儿人身利益,或虽无过错,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法保护胎儿利益的理论基础应建立在权利能力说之上,在胎儿权利能力性质上应坚持法定停止条件说。因胎儿所处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使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具有多样性、间接性、发生时间的特定性、损害事实认定的时间性、侵权行为人的特定性等特点,使侵害胎儿利益行为的民事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有特别要求,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而受到特别限制。基础;侵权行为;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0.
杜卉卉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2):53-57
胎儿的权利保护在我国立法中很不充分,导致现实生活中胎儿权益受损时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适值民法典立法之时,有必要重新反思胎儿的法律地位以及我国目前立法对胎儿保护的妥当性,确认其享有的权利范围。文章认为,在采取附条件保护主义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还应扩大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对胎儿在健康权、继承权、抚养损害、受遗赠权以及程序法上作为诉讼主体的权利等方面予以确认。此外,立法上应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方式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