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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杀是一种用杖击处死罪犯的行刑方式,其适用的范围、性质、特点等与唐德宗建中三年正式宣布废除大部分死罪的绞、斩之行刑方式而代之以重杖一顿处死以后的情况明显不同,加上诸多因素的影响,使杖杀在唐代表现的极为复杂。对唐德宗建中三年以前杖杀的目的、发展变化及特点等进行辨析,可以显示唐中前期法制混乱的现象,揭示其封建法制的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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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宜霞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8(6):65-70
中国杖刑历史极为久远。远古笞杖鞭不分,均源于鞭扑薄刑。就其在刑罚中的地位而言,三代鞭扑之刑不入五刑;西汉文景废肉刑、定笞刑,依然笞杖不分,却是主刑;东汉已有杖刑,但为法外刑,往往鞭杖连称;魏晋时期杖刑虽不入五刑,但已为法定刑;从北魏时起,杖刑是五刑之一,且是最轻刑等;从隋朝至清末,杖刑则作为稍重于最轻刑等的笞刑而列入五刑。此外,有时,它又是附加刑或代用刑。清末修律,废除了杖刑,但它在社会上仍然有着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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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中涉及鞭笞之罚的记载的目的不同,或肯定主人公的知错能改,或谴责某人罪有应得,或揭示人物的性格,或揭示主人公的某项才能,或为主人公雪耻复仇作伏笔,或阐明家长管教子女的权力,或揭露封建国家的狱吏之酷和刑罚之滥,不一而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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