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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绿色需求对商品经济的渗透,环境友好产品、服务或实践的声明愈加普遍。不乏企业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绿色声明即实施“漂绿”(greenwashing)。“漂绿”对竞争者、消费者和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亟需法律规制。根据“漂绿”的界定及对美国竞争法规制“漂绿”案例的分析可证明竞争法规制较为有效。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和“漂绿”最为关联,但因条文的局限,不能完全有效规制“漂绿”,应作修改:明确“漂绿”的标准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概念;允许利益受侵害的消费者作为诉讼主体;增加一般条款和规制“漂绿”的条款;加强“漂绿”企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
政府参与下核证减排量质押融资演化博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碳资产质押融资对缓解中小控排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企业骗贷行为、银行参与性不高等现实问题导致碳资产质押业务发展缓慢。针对此问题,引入政府的激励政策,构建企业-银行-交易中心演化博弈模型。以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s)为例,探索碳资产质押融资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的路径,从多主体角度寻找有效激励措施。基于仿真结果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相较于单个主体参与意愿的变动,CERs质押融资中企业和交易中心双主体参与意愿的同时变动对银行参与意愿的影响最大;政府处罚措施对企业和交易中心合谋骗贷行为的产生具有抑制作用,且加强对合谋骗贷中企业的惩处力度能更快推动CERs质押融资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在市场发展初期,相较于无政府参与的情况,政府激励措施能有效提高银行的参与意愿,降低企业欺骗意愿,且风险补偿机制比风险分担机制能更有效地帮助市场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  相似文献   
3.
随着绿色消费理念的形成和践行,部分经营者利用漂绿广告塑造自身绿色形象,以吸引消费者关注,不正当谋求竞争优势。漂绿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诉求伪善性、欺诈隐蔽性、受众普遍性的特征。漂绿广告泛滥存在内外诸多原因,我国应当采取针对性法律治理,健全广告主体的自律措施,加强绿色认证监管,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关于漂绿广告的立法。  相似文献   
4.
企业“漂绿”行为的识别与治理是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现代化中国的重要途径,数字化转型或是治理企业“漂绿”行为的重要契机。基于2011-2021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实证检验数字化转型能否抑制企业“漂绿”行为,并分析其影响机制。研究表明,数字化转型能够有效抑制企业“漂绿”行为;进一步分析表明,数字化转型通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高内部控制质量、缓解融资约束三个方面抑制企业“漂绿”行为;异质性分析发现,在非重污染行业、高市场化的企业中数字化转型对“漂绿”行为的抑制作用更显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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