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0篇
  免费   0篇
理论方法论   2篇
综合类   8篇
  2016年   1篇
  2013年   1篇
  2011年   1篇
  2007年   4篇
  2005年   1篇
  2004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1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德国日本的让与担保制度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物的经济功能,适应经济需要.德国在构建让与担保制度时,既重视物、权利的"经济所有权"的实质,同时毫不忽略"法律所有权"在制度中的权利制衡价值,使让与担保制度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合乎法理逻辑的充分调整,发挥了良好的制度价值,实现了法的安定性与合目的性.日本则在让与制度构建中出现了从所有权构成到担保权构成的转变,这一转变也是从唯法律性到唯经济性变化的过程,呈现出极端化的特点,在追求合目的性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安定性的要求,对习惯法在形成和持续发展的破坏性不容忽视.两国的制度发展为我国的让与担保制度构建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草案已经通过了,其中有不少完善的地方,但作为物权中比较重要的抵押权部分,却始终没有突破抵押权附随性的传统框架。从抵押权现代化发展历史谈起,介绍了以德国为代表的抵押权独立化、证券化的过程、价值及所需的特殊制度设计,并对我国物权法第五稿中有关抵押权的立法作了评述,分析了我国是否适合引入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3.
海域使用权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作为一类新兴用益物权,在其上设定的担保属于权利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担保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实现海域使用效益最大化,符合法律经济学原理。目前,我国海域使用权抵押担保尚处于摸索阶段,在立法上不仅层级不高,而且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层面缺乏专业的海域价值评估机构和评估标准。而二级海域流转市场不甚发达,海域使用权抵押实现受阻,且常与相邻涉海权利发生冲突,也影响了海域使用权抵押担保融资功能的发挥。为此,我国应该尽快完善立法,实行统一的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制度,设立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标准,建立流转市场的服务平台,协调好与其他涉海权利的关系,完善海域使用权抵押实现方式,以促进海域使用权抵押担保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项抵押权时,如次序在后的房地产抵押权先到期,应等到第一个债权到期时再进行拍卖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先偿还第一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余款则用以偿还第二个抵押权;如次序在先的抵押权消灭,则采取顺序固定主义更有利于抵押权的交换价值在市场上发挥作用,从而减少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相似文献   
5.
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宏弢 《学术交流》2004,(11):42-45
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选择将决定动产抵押权的性质和归属。分析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学理不难看出,登记对抗主义不仅在理论上违反了物权法体系,在实践中也很难对未登记之抵押权进行救济,其作为动产抵押的共识方式并不可取。而登记成立主义,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抵押权人可以凭借其对抗力获得救济,从而有效地解决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可见,采取登记成立主义公示方式,有利于规范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并且,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也为这一公示方式的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  相似文献   
6.
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也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都对抵押权的自力实现未给予充分的应有重视。抵押权自力实现是由抵押权的支配性衍生而来,具有充足的法理基础和制度价值。完善我国抵押权实现途径,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抵押权的自力实现,设计不同程度自力参与的实现方式(包括抵押权人可完全依自力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的自力与法院公力相结合)提供多样化可选择的制度供给,以建立高效、低廉、快捷的抵押权实现机制,而非要设计一套规则和架构来限制当事人的私法自治。  相似文献   
7.
《担保法》对抵押权作了若干新规定,是我国抵押权制度的新发展,但是仍存在不足。本文试从《担保法》对抵押权制度的发展入手,同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息披露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诸如信息缺乏共享、信息披露要求有欠严谨、信息披露时效性不强、完整性不足等。建立跨部门跨系统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规则语言的严谨性、改善现行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手段、建立信息披露问责制等措施,有利于完善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相似文献   
9.
动产抵押制度的产生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求,但同时也带来了法学理论和实践中抵押权与质押权竞合的问题。本文采用比较法分析、法律经济学分析及实证分析等方法对二者竞合条件下的效力进行了论述,认为不能简单地采用占有优先原则、登记优先原则或设定优先原则,而应在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公示原则的前提下,区分是否登记以及确定抵押与质押的设立顺序后,判断二者竞合条件下的效力  相似文献   
10.
基于物权基本特征和原则,用标的物尚不存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款合同提供的"担保"并不是习惯法担保物权或者法定的担保物权,也不发生流质契约效力,而是一个附解除条件的代物清偿合同.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