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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与质押这两种担保方式并存时,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以下问题:保证人与出质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其理论依据并非"物权优先债权"原则,债权人可以一并要求保证人和出质人按照约定的担保份额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内部追偿问题,本着公平原则,担保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数额超过按比例计算的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数额部分可以向对方追偿;保证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问题,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或者是怠于行使物权而致使质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2.
论抵押权的实现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应依《担保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房地产法限制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仅以拍卖方式,不利于抵押权人权益的实现。在一物上数个抵押权并存时,其受偿顺序应采取顺序固定主义;一般抵押权与法定抵押权并存时,法定抵押权应优先于一般抵押权获得受偿。  相似文献   
3.
保全性裁判抵押权是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创立的一种新型抵押权形态,它既是一种保全措施,又是一种担保物权。保全性裁判抵押权不但能够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而且能够对债务人起到威慑作用,这种抵押权在法国很受欢迎。我国司法机关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中广泛使用查封措施,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中,不动产查封在办理登记后已经享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效力,鉴于在查封登记的不动产上实际上存在一个没有抵押权名义的抵押权,因此建议我国在未来的物权立法中借鉴保全性裁判抵押权制度。  相似文献   
4.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当定性为法定抵押权 ,该权利成立时间为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之时 ,但行使该项权利还须具备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这一条件。此权利优先于一般抵押权 ,但在与预售商品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 ,应不允许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向法院申请拍卖建设工程不以提起诉讼为前提 ,应当准许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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