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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谞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1,13(8):50-53
离婚之精神损害有离因精神损害和离婚精神损害两种.前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构成侵权行为而导致离婚,从而给一方造成精神痛苦,受害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新的<婚姻法>确立了这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制度的一个空缺.而后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并无侵权行为,离婚本身即为构成精神损害之直接原因,如由于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夫妻一方被判处徒刑等.这种离婚同样使一方受到精神损害,自然也应得精神损害赔偿.遗憾的是,新的<婚姻法>并未作此规定.因此,要完善我国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要使离婚之精神损失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进一步扩大,把第三者也作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而且还要将离因精神损害赔偿扩大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将因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因配偶一方犯罪而被判入狱和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情况作出规定,使精神受害者得到应有的经济救济和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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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文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1,11(3):30-31
青少年易受"法轮功"邪教的侵袭毒害原因,在于青少年的身心尚未健全,且要面临许多现实困惑和压力,思想教育工作缺乏力度和实效,相对落后封闭的家庭教育,不良的社会风气与环境.完善理想信念、科学精神、身心健康、法制纪律、道德品质教育,才能最大限度地使青少年远离邪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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