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3篇
  免费   0篇
丛书文集   3篇
理论方法论   1篇
综合类   9篇
  2016年   1篇
  2013年   1篇
  2012年   1篇
  2011年   1篇
  2010年   2篇
  2009年   1篇
  2007年   3篇
  2005年   2篇
  2004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纵观全球,在银行破产问题上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普通法立法例,二是特别法立法例。前者以德国和英国为代表,他们的普通公司破产程序与银行破产程序都规定在普通破产法典中。后者以美国为代表。银行破产不适用普通破产法典的规定,而是用特别的银行破产法。通过对美国普通公司破产法和银行破产法的比较研究,可以了解普通公司破产与银行破产的不同,从而为我国制定银行破产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
消费者不是商人,其债权多为因侵权而生的非自愿性债权,消费者不应成为有限责任制度下的风险分担主体;消费者是整个供给单元的利益之源,风险应当在供给单元内部分担;在破产程序中,消费者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优先于劳动债权、政府债权和有担保债权获得清偿。  相似文献   
3.
我国破产法没有区分可能采取的拯救与清算程序,统一按照清算程序的支付不能与资不抵债标准概括申请与受理条件,无形中提高了立案标准,推迟了立案时间,造成申请难、受理难以及法律适用难。本文的主要学术思想有两个,一是破产立案标准采用抽象的概括主义模式与我国的成文法以及司法传统不相适应,折中的列举主义有利于加强破产法与强制执行程序以及公司法的僵局与清算制度的衔接,有利于解决破产申请与受理上的法律适用难;二是降低受理门槛,将“支付不能与资不抵债”下单一的偿债标准降低到“财务危机”下偿债与经营标准满足其中之一就可,保障现代破产法预防与整顿经济秩序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在归纳国内外学界关于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性质的学说基础上,对这些学说进行了比较评析,并对破产管理人的本质进行了探讨。同时,对国外关于破产管理人任职条件的立法以及对我国《破产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从而提出我国破产管理人任职条件规制的设想。  相似文献   
5.
企业破产法的调整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直接适用范围和限定了参照适用范围。直接适用范围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按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其参照适用范围包括合伙企业,会计师类专业服务机构,农民合作社,民办高校的破产。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要的创新点之一便是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本文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重整制度的现行规定入手,结合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则,分析其存在的立法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便使该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对我国新时期的经济发展发挥最大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7.
我国自制订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以来,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极大推动了我国破产管理人职业化建设。但是这一过程仍出现了一些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尤其是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规定的严谨性。本文以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为核心,分别分析了美国法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中值得借鉴的法律规定,并在对比下提出了我国破产管理人薪酬制度发展的建议和想法。  相似文献   
8.
本文借助法律经济学威慑理论的分析框架,从“资产不足”和“威嗫不足”两类论证刑罚必要性的基本依据出发,在制度效率的层面论说了“赔偿减刑”的可行性、积极价值与潜在问题,并讨论了包括救济、报应和公平在内的传统法理学问题。  相似文献   
9.
文章在深入考察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破产法之相关规定,揭示了破产管理人违反职责的表现形态.并对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进行了介绍与分析.  相似文献   
10.
破产法中自愿破产原则不仅标志司法机关无权主动判定债务人破产,而且债务人由于其具有的信息优势处于申请破产的最佳位置,因此破产制度构建中应当贯彻自愿破产原则.自愿破产制度设计往往决定着破产程序的目的能否实现和公司重整能否成功.我国破产法应当贯彻统一自愿破产原则,并通过现行破产法中的自愿破产制度进行反思和重构,使破产法制度成为统一的刚柔并济的有机整体.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