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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伍玉联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6,3(5):161-164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极为重要的原则,甚至是最高原则。其原因是税收法定原则有着多重的价值蕴含,它把诸多人类追求的美好价值具体化到税法里。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税收法定”体现了民主的价值;从法学的角度看,它体现了法治的精神;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它又体现了效率的追求。 相似文献
2.
论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训芳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3)
依法治国的本质内涵在其价值层面。中国近代法律中蕴涵的道德是圣贤道德,与大众道德脱节,既造成了法律的虚设,又造成了道德的虚伪。法治道德需要大众化和非圣贤化。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应以人民的道德即大众道德为基础。 相似文献
3.
人是文化哲学的本质和核心,武术文化研究离不开与"武"相关的人本身。以拥有武技的武人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角色及其处境为线索,从儒家、法家的文化传统所代表的现实秩序的兴衰与融合的历史变迁中梳理武人心理结构的演变过程,有助于更真实地理解历史文化变迁中武术与相关传统文化的深层关系。整体来看,不同历史时期国家主流文化驱使下的社会秩序形成外部强制,逐渐使武人的自然性情趋于内隐而转化为自我控制和调整,从而在各自的社会角色中实现了对暴力的文明转化以及自身心理结构的"理性化"。同时,传统武礼、武德的内涵也是在武人不断调整、适应社会的过程中逐步生成与发展的,并承载和体现了一定的儒法传统特征,这一过程整体上也影响了武术的发展走向。 相似文献
4.
在当下中国司法语境中,司法信任危机越来越凸显.从宏观上来看,是因为改革开放的深入,外来权利观念的冲击,同时社会结构变革加速,社会同质性降低.但是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我国的一些诉求机制却存在不尽合理的地方,这主要表现在司法诉求机制与行政诉求机制并存,使得机构设置冗杂、行政权司法化,使得本该由司法机构来定纷止争的难办案件,更多的却由行政机关来审判或者干涉.这不仅导致了审判效率的低下和权力与其行使主体的不对称,而且促使行政权在逐渐侵蚀司法权.这固然是制度本身的结果,但是最为重要的是法官在审判难办案件时处理不当的结果.以实用主义的审判思维为导向,重塑司法权威,进而促使行政诉求机制慢慢走向消亡. 相似文献
5.
肖瑜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3):89-92
我国宪法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但在现实中税收法定主义的实施情况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数量不足、税收立法权的授权不规范、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缺乏法律标准.贯彻落实宪法确认的税收法定主义,能解决税收立法混乱所带来的基层政府财政困难、预算浪费等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6.
耿振东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8(2)
轻重学说是一种政府理财的经济学说,它集中体现在《管子》一书的"轻重"篇中。纵观西汉以前轻重学说的理财历史,其实施多为法家人物。就轻重学说本身来看,它不仅借鉴了法家的法、术、势思想,其内含的利出一孔、重农抑商等内容也与法家相近。从治国的角度讲,轻重学说与法家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7.
田纯才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08-112
尊君是法家的最高政治目标,而重法则是达到这一目标的唯一有效手段.从“尊君”与“重法”这一标准来看,《管子》体现出鲜明的法家色彩,又融合了儒家等学派的学说:坚持尊君,但对民的价值和利益也有所关注;坚持法治,但并没有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而在君与法的关系上,《管子》表现出与商、韩法家诸子不同的精神特质. 相似文献
8.
朱政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42-47
在中国的语境下,能动司法与法条主义适成反对。一方面,这种显见的对立使得司法在裁判方法上顾此失彼,陷入了两难的困境。另一方面,法条主义与能动司法的理念与方法也急需进一步澄清。利用法律论证的理论资源,透过一种"整体性"的司法裁判思路,或可使法条主义与能动司法在方法论上得到一定的"协调",走出这一司法困境。同时,这也为提出"弹性"的法条主义和解明能动司法的界碑提供了可行的方案。 相似文献
9.
侯铭峰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0(4):72-75
法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大变革的历史条件下诞生的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学术派别。法家"法治"理论及其实践活动对当时及后世均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条件下,用现代眼光对中国古代法家"法治"理论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相似文献
10.
叶良芳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5):32-38
许霆案的初审判决,基本上是一个严格规则主义的判决。其之所以演变成为一个公共事件,完全是律师的专业运作、学者的推波助澜、民意的偏执率性对司法裁决共同夹击所致。本案的重审判决,在事实和定性不变的情况下,适用刑法第63条规定的特别减轻制度,将初审的量刑结果进行了大幅度的削减。这一做法虽然满足了民众的隐性期望,却损害了刑事法治的应有权威,更显现不受羁束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可怕威力。事实上,许霆案的症结,不在司法层面,而在立法层面。因此,求诸于刑法中的特别减刑制度,并不能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一个可行的方案。只有建立常规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对刑事立法规范进行合宪性审查,才能彻底解决因"立法不公"而导致的"司法不公"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