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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君主专制政体实行官僚政治,注意建章立制,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职官的分工和职责,分权制衡,一方面对不尽职责的渎职、失职和贪官污吏实施问责制,以避免官吏滥用权力,确保他们尽职尽责;另一方面对官吏实行激励制度,奖勤罚懒,充分调动官吏的积极性,建立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官僚政治体制,初步形成了秩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作机制,用法律保证行政体制和机制运行的规范性、系统性和效率,体现了一定的民主和法治性,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和防范了权力的滥用,调节和缓和了君主专制政体内部的矛盾和冲突,降低或减缓了政治动荡的频率和政治衰败的速度,从而促进了王朝的长治久安。然而,这种制约和调节机制是为了维护皇权秩序,君主的意志决定一切,法律制度服从权力意志,官吏只服从皇权和上司,排斥制度化、长效化、透明公开的群众民主监督方式,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因时、因人而异,长效性的规范无法发挥作用,体现出一定的"专权"和"人治"性,这就加剧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和吏治的腐败,给社会带来了更多的政治无序和周期性的震荡。因此,君主专制政体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兴亡周期率形成的关键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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