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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赔偿范围问题在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中一直颇有争议。本文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基本界定,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基本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相应地,为契合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立初衷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了间接利益、非财产上损失以及第三人等损失,但应以履行利益为限。 相似文献
2.
安军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4(1):54-57
通过我国刑法的罪过理论分析,认为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并不要求牟利的目的的理解,才符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并且,认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为典型的复合罪过,即过失和间接故意,并给出了自己的理由。 相似文献
3.
医疗侵权过错的证明困境及其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德新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3):56-60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存在很大的困难。根据原有的司法解释,我国对医疗侵权案件实行过错推定,即要求被告医疗机构对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负证明责任。但《侵权责任法》改变了这种做法,改为原则上要求患者对医疗机构存有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新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其实施可能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对医疗侵权宜继续实行过错推定制度,即对医疗过错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待时机成熟时,建立医疗侵权无过错责4-2制度。 相似文献
4.
段丽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3):14-17,22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但对“可能发生的实害”的主观方面应认定为过失.主观方面对“可能发生的实害”出于过失,客观方面仅有醉驾行为而无实害结果,或虽有实害结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有实害结果且达到交通肇事罪条件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对“可能发生的实害”出于故意,客观方面对公共安全不论是造成实害还是仅有危险,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应当采用相对严格责任原则.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包含较大的立法风险,应当对其进行限制性适用. 相似文献
5.
黄美强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35-40
我国刑法中的“业务”与“职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业务过失犯罪不同于职务过失犯罪,在研究中应予以区分。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业务过失犯罪主要有18种。当前对这些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存在规范层面、理念层面与实践层面的问题,表现为:一是法定刑配置问题,二是刑罚目的偏重于惩罚而忽视预防,三是刑罚效果不容乐观。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另一方面无助于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因此,有必要通过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协调刑罚的目的、关注刑罚的伦理性与注重非刑罚处罚措施等方法及时解决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6.
朱珍华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56-160
从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角度入手,《公司法》16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不是当事人行为能力、标的问题。因此,判断对外担保的效力应遵循意思表示规则。公司对外担保的意思表示过程是: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形成对外担保意思,由法定代表人向外做出意思表示。无意思形成的对外担保效力,应据动机错误的效力规则确定其效力。有意思形成的对外担保效力,属于典型当事人错误,可纳入表示内容错误。由于界定赔偿责任时,须考虑相对人的过错,相对人过错取决于其审查义务,应限制相对人只是形式审查公司章程与担保决议。 相似文献
7.
温建辉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71-77
维权过度本质上是一种认识错误,维权过度对超过索赔限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心理。维权过度因为是疏忽大意的过错心理,而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维权过度不能构成犯罪。设套约谈消费者涉嫌诬告陷害罪,为虎作伥的公职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对从事生产销售的商家实行社会监督、打假维权具有法律依据,应当褒奖和支持他们的为民请命,而不应妖魔化其促进社会公益的见义勇为。 相似文献
8.
租船合同中 ,通常会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误述导致对方的损失 ,因此产生的争议时有发生。但是我国《海商法》并没有明确误述的含义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文参照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 ,对租船合同的误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可能产生.但在合同有效时也有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合同的有效时,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也可能存在,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应存在. 相似文献
10.
缔约过失责任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海鹰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9(2):88-91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责任。从本质上讲它不同于合同责任,但又与合同责任有着密切的关系。缔约过失责任所涉及的范围以及责任承担的形式等问题,理论界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为了解决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必须从理论上加以深入研究以求达到统一的认识。本文拟就《合同法》中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一些理论上的梳理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