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和公诉人的非当事人地位,而这从程序意义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均不具有合理性。它们都是实体法地位在诉讼中的延伸,而根本没有考虑他们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的诉讼职能。正是由于公诉人的非当事人化地位,才使得被害人升格为当事人。从程序意义上来看,应当废除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赋予公诉人当事人地位,但公诉人的当事人化不是绝对的。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