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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禹成旼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3):83-87
唐代以前以及唐初的赦文,其功能在于司法。在武则天时期所颁布的赦文中开始出现了重大的变化。这使得唐代赦文在司法功能外,又增加了立法的功能。这个变化是在武则天走向权力颠峰的背景下出现的。赦文的立法功能此后一直延续,构成了唐代赦文的突出特点。 相似文献
2.
邵治国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7(2):74-76
赦宥作为特殊的行政手段和法律问题,在古代社会源远流长。赦宥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固定化和制度化,形成了一定的制度和相关法律条文,发展至唐代已有迹可寻,唐代赦宥的实施有着自己的场合和背景,赦宥本身也有类别的区分和相应的赦书格式, 相似文献
3.
胡晓明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1):65-68
汉代的赦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深受儒家阴阳思想的影响,在这一思想影响下,赦宥之举(尤其是大赦)可以为皇帝修德补过,达到“荡涤秽恶”、“与民更始”,从而协调天地阴阳之气以致庆的目的,其德政的功用因此得到了充分的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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