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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专利法律保护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基因专利的法律保护面临挑战。从基因生物学含义的角度来看,基因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三性要求,属于专利保护范围。分析国内外现有的观点和做法,本文认为我国完全应该和可能对基因提出专利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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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完成,基因诊断和治疗方法作为新一代的生物医疗技术备受关注。基因诊断和治疗是生物技术发展中的一个热门产业,是否对基因诊断和治疗方法授予专利权这个问题引起各国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主要介绍美、欧、日三大专利局对基因诊断和治疗方法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的做法,阐述支持和反对基因诊断和治疗方法授予专利权的原因,提出相关的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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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莉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29-35
美国Myriad案是引发已分离DNA分子是否具有可专利性论争的重要案件。2011年,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推翻纽约南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已分离DNA分子具有可专利性,这一裁判的根本性逆转更是激起利益各方的广泛关注和持久争辩。争辩中,对立双方往往忽略一个事实,即基因、天然DNA和已分离DNA三者内涵和外延不尽相同,应予以区分。因而,认为所有基因及DNA分子都不具有可专利性是不可取的,但不加区分地一律赋予授权资格同样毫无依据。判断已分离DNA分子的可专利性资格,重点应考量与天然DAN分子的组分差异,并采用多重标准综合判断。同时,应严格将科学发现排除在可专利性资格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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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人工智能作为“创新主体”生成发明对现行专利制度提出了巨大挑战,如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是否属于可专利主题、发明人主体资格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权利归属如何确定、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权保护对公共利益是否可能产生损害等。在客体制度中,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属于可专利主题,能够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其中在创造性判断中有必要根据人工智能特点适当调整“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判断标准。在主体制度中,发明人需为“自然人”,在激励理论下探讨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权利归属,需要综合衡量各主体的作用、贡献度以及激励程度来进行确认。在限制制度中,有必要考虑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权保护期的设定、充分公开义务的加强以及防止权利滥用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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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1):83-87
软件版权保护与专利保护存在巨大差异,目前中国并没有实现对软件的实质性保护,只限于版权范畴。美欧日对商业软件专利化研究已经超越是否予以保护的基础性问题,而是潜心于如何最合理认定商业软件专利化的技术认定标准问题,甚至正在启动联合专利直通车的跨国计划。在中国国内技术竞争和美欧日软件专利化大幅革新的推动下,软件专利法议题开始纳入中国专利法修改的考量之列。如果熟悉关欧目的立法现状和认定方法,就会对中国市场上的创意保护及开源软件的相关争议有所释解。可以预见的,中国对商业软件提供实质保护具有重大的创新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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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物联网时代的全球专利竞赛以及构建产业生态链的需求,美国专利法的运行进行了一系列的适应性调整。在物联网技术开发的上游阶段,软件专利的申请在可专利性上采用严格的认定标准,要求申请人更加注重发明的技术效果。在物联网技术应用的中游阶段,美国以行政审查替代司法诉讼,采用专利授权后复审方式来判断专利的有效性,进而对物联网专利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在物联网技术商业化的下游阶段,标准必要专利与公平、合理和非歧视原则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突出,一方面,美国通过司法判例来处理产业实践中两者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倾向于采用全球性的专利许可认定标准,以维护专利实施者的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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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鹰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2(5):57-61
企业申请专利的目的除了寻求法律保障以避免他人擅自使用外,也寻求技术授权或转让等路径来实现专利的商品化,以获得价值的最大化。当企业研发出一项新产品或新方法后,有无市场前景;是申请专利还是采用技术诀窍、有无后续研发的可能、能不能形成产品的专利布局、应何时提出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怎么撰写,这都是企业决策层需要认真考量与谋划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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