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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中,缔约当事人在直接订立本合同的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订立预约合同的办法,来保障预约债权人嗣后订立本合同的权利,其价值在于合理分配缔约风险、降低缔约成本。我国在修改合同法时,有必要对预约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邵元飞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64-70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性质争议颇大,破解症结在于厘清就业协议的主体和内容。高校作为就业协议的管理者,应被排除缔约主体的地位;通过对现行就业协议内容进行类型化区分,可认定就业协议构成劳动合同或预约合同。而以就业协议的解除进行检视,劳动合同说更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为此,现下就业协议需相应改革,确保在内容和规范适用方面符合劳动合同的标准。 相似文献
3.
陈玉祥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7(1):31-35
预约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其价值在于以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对合同的订立过程予以规划 ,以合理分配缔约风险、降低缔约成本。从预约的概念与类型、预约的效力与违反预约的责任以及违反预约的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比较三个方面对预约作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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