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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将刑罚目的奠基于报应主义为基础的功利主义之上,现代刑法才真正有可能不仅成为保护人民的大宪章,而且成为保护犯罪人的大宪章.报应主义一经脱胎于原始的报复便与其分道扬镳,它以意志自由为立论前提、道义责任为归责基础,主张罪刑均衡,彰显公正、人权、秩序之现代文明社会三大价值.虽然单纯的报应并不足以解释刑罚的目的,与预防相结合才是其真正归宿,但是报应优先、兼顾功利的一体化思想应当成为我们坚定的立场并贯穿于死刑、刑罚个别化和"严打"等诸多刑事政策的考量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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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7(5):197-207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环境犯罪的修订,表现为两种方式和三个方向:通过修补式和新增式两种修订方式,《刑法修正案(十一)》以问题为导向,从三个方向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并重;刑罚的相对严厉化;环境犯罪治理的一体化.纵观环境犯罪的四次修订,我国环境犯罪的治理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那就是惩罚主义式微,预防主义勃兴,治理理念已然从惩罚主义彻底转向为预防主义.但从长远来看,环境犯罪的治理不但要从运动式治理走向常规性治理,而且要走向恢复性治理.实现恢复性治理的主要路径有三种:一是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生态恢复;二是作为量刑情节的生态恢复;三是作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生态恢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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